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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被保全了怎樣能解除

解除財產保全流程如下:

1、申請保全的當事人申請解除;

2、法院依職權解除;

3、向法院提供擔保申請解除,可以向法院交壹份解除財產保全申請書,請求法院認定對方財產保全的不正當性,法院壹般要求提供擔保,否則不解除財產保全,所以可以通過提供擔保的方式請求法院解除。

財產保全擔保書寫法如下:

1、首部:註明文書名稱。擔保人基本情況:擔保人為公民,寫明其身份基本事項;擔保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寫明其全稱、地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如果擔保是由案外第三人作保證人的,還應寫明被擔保人的基本情況;

2、正文:寫明擔保的案由及提供的擔保財產。案由:寫明擔保人對何案的財產保全申請提供擔保。擔保內容:主要寫明擔保人提供的作為訴前財產保全或訴訟財產保全擔保,以保證用於賠償因錯誤保全給被申請人造成的損失的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

3、尾部:致送人民法院名稱。擔保人簽名,擔保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加蓋單位公章,並由法定代表人簽名。擔保日期。制作財產保全擔保書時,應註意:提供擔保的擔保物的價值或擔保的現金額,不應低於被保全財產的價款或金額。

綜上所述,,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後,在保全期限內,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或者其上級人民法院決定解除外,任何單位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在訴訟過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采取保全措施。

因情況緊急,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利害關系人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證據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證據保全的其他程序,參照適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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