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关联法》第二十三条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行为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关联人承担责任。 关联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关联人请求 赔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赔偿。
解读:此条来源于最高院《民通意见》第142条、第157条的规定。我们注意到按照本条规定,“见本义勇为” 者剔除“义举”而受到的损失应先向受益人要求赔偿,只有在受益人逃逸或无力赔偿的情况下,被受益人才得到适当补偿的义务。
同时我们应该注意 到此条规定与民法通则中无因管理的区别,本条并没有规定受到损害的人与被目标人无法或者规定规定的义务。应该说今后能够向人提起损害损害的主体更加广泛。 仅就缺陷而言,并没有排除阻止事故发生的人员(例如当班警察等)对事故人员造成损害赔偿要求的权利。
如果能给出详细信息,则 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