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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怎樣保護長江,和長江曾受過多少汙染?

自然條件優越,歷史悠久,長江流域是我國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鎮化水平較高的地區之壹,流域經濟總量占全國經濟總量的比例超過50%,流域內城市有186個,人口超過200萬的特大城市有4個。

據全國政協委員、華東師範大學教授陸健健等有關專家介紹,長江流域年汙水排放總量多達250多億噸,占全國40%以上,其中80%以上的汙水未經有效處理,就直接排入長江,雖然近年來國家在長江的汙染治理上進行了大量投入,但長江水汙染形勢仍然比較嚴峻。目前長江幹流60%的水體都已受到不同程度的汙染,其中工業和人口比較密集的長江中下遊上千公裏河段,沿岸水質基本都在三類和四類之間。地處長江入海口的上海市,也只有在江中心長興島壹帶,才能取到三類水作為上海市的飲用水源。

此外,長江部分支流的汙染和流域內湖泊的富營養化問題也很突出。據環保總局提供的數據,長江38條主要幹流上的72個監測斷面,能達到三類以上水質的斷面只有46個。與此同時,長江流域面積大於0.5平方公裏的4000多個湖泊,半數以上也已處於不同程度的富營養化狀態,其中杭州西湖、南京玄武湖、武漢東湖等,均達到了富營養化程度。

據了解,長江的汙染來源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其壹是工業廢水與生活汙水的汙染。工礦企業廢水和城鎮生活汙水是長江流域的主要汙染源之壹。據環保總局統計,2003年,長江流域廢水排放總量已達163.9億噸,其中工業廢水排放量72.5億噸,生活汙水排放量91.4億噸;主要汙染物化學需氧量排放總量481.4萬噸,其中工業廢水排放量131.8萬噸,生活汙水排放量346.6萬噸。

其二是農業面源汙染嚴重。主要包括:化肥、農藥、畜禽養殖業、農業固體廢棄物、農村生活汙水和山林地區徑流汙染等。據環保總局估計,長江流域農業面源汙染物總量與工業、城市生活等點源排放的汙染物總量相當。

其三是航運量激增帶來大量船舶汙染。長江是橫貫我國東西的水上運輸大動脈,航運業十分發達,常年在水上運營的船舶有21萬艘,這些船舶每年向長江排放的含油廢水和生活汙水達3.6億噸,排放生活垃圾7.5萬噸。另外,因海損事故造成的油品、化學品汙染事件也時有發生,對長江水環境構成了極大威脅。

為實現新時期長江水源保護戰略目標,實現流域可持續發展,對長江流域水資源保護提出以下對策:

1.提高水資源保護意識

長江流域水資源雖然相對比較豐富,但總量還是有限的,且時空分布不均勻,水又是壹種十分脆弱的自然資源,極易受到汙染和破壞。人們必須更新觀念,提高保護水資源對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推動社會全面進步重要性的認識。利用多種方式,加強宣傳教育和輿論監督,使社會各界和公眾了解和遵守水的各項法律,強化人們的水資源保護意識,特別是要提高各級領導幹部環境保護的國策意識,增強緊迫感和危機感,使保護水資源變成全民的自覺行為。建立完善的公眾參與制度,齊心協力,加快防治和保護步伐,為當代和子孫後代留下壹個美好的水環境和生存空間。

2.加強長江流域監督管理

條塊分割的管理體制,人為地將系統、完善的水系分割開,“多龍治水”,難以實現“統壹規劃、合理布局”。水資源保護應遵照流域水資源與水環境壹體化、水量與水質並重的原則進行統壹管理,實現宏觀調控,制定和規劃整個流域的水資源保護目標、措施和要求,理順關系、健全機構,加強流域水資源保護和管理,加快水資源保護決策支持系統建設。

①完善水環境監測網絡,加強監測能力建設。應在已有的水質站網的基礎上,盡快完善水環境監測站網,加大水質監測投入力度,提高監測應急能力。按照流域水功能區劃,優化布設飲用水源地,對重點保護江段和重大排汙口的測站或測點,嚴格控制汙染排放總量。采用先進科學技術,提高監測站網采樣能力、分析能力和信息處理傳輸能力,逐步建立自動水監測站網,做到及時準確地向有關部門反映水質情況和水汙染的防治成效,為水資源管理、保護和水源汙染防治服務。

②進壹步完善取水許可的管理。既要嚴格控制取水量,限制耗水量大、汙染嚴重的企業用水,又要嚴格退水水質管理,對壹切從長江取水的企業和單位要嚴格監管。

③加強對入河排汙總量控制監督。在合理規劃入河排汙口的同時,要按照《水法》《水汙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加強對新設或擴大設置的入河排汙口的監督管理力度,凡超過總量控制要求的,應依法處理。

④推進水資源保護建設,加強以源頭控制為主的水汙染綜合治理。長期以來,工業汙染采取以末端治理為主的措施,耗資大、效果差。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必須轉變到以源頭控制為主的全過程汙染控制,包括選用無汙染原料、采用汙染輕的先進工藝和設備,減少汙染排放。對造成長江流域汙染嚴重的行業和企業,責令其限期進行治理,實現達標排放;不能按規定進行治理的,應調整其產業結構或實行“關停並轉”。

3.完善法律制度

(1)將可持續發展的立法思想貫穿到《憲法》中去

長江流域水資源在我國可持續發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現行《憲法》雖然以國家根本大法的形式規定了國家保護環境、防治汙染和其他公害以及國家保護自然資源的原則,但並沒有明確將可持續發展作為環境與資源保護的指導思想。我國的《環境保護法》和其他有關環境保護、防治汙染和自然資源保護的法律、法規,同樣也存在這個問題。然而,我國制定的環境與發展應采取的十大對策和《白皮書》,都把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作為現代化建設的壹項重大戰略。這就說明我國在環境與資源的法律和政策之間存在著嚴重脫節現象。另外,在我國20世紀80年代制定的單項自然資源法規中,由於在指導思想上沒有把生態環境保護作為重要的立法目的,對自然資源開發中的生態環境保護缺乏具體的規定,致使這些自然資源的法律難以適應生態環境保護的需要,所以應在適當的時候加以修改,增加可持續發展的內容。可持續發展以保護自然資源和環境為基礎,發展與資源、環境保護相互聯系,它們構成了壹個有機的整體,應在國家根本大法中得到體現。

(2)改革排汙收費制度

壹是改進收費依據,由濃度收費過渡到排放總量收費。濃度指標與總量指標相結合,在排放濃度控制的基礎上,實行總量控制,這不僅與我國“九五”期間實施主要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環保主要任務相壹致,還可從根本上解決空氣、水對汙染物稀釋的問題,可有效削減汙染排放。

二是采用多因子疊加收費取代單因子收費。對於同壹汙染源中多種汙染物疊加收費,汙染者承擔其汙染行為的全部責任,這樣才符合汙染者付費原則。

三是收費標準應根據經濟發展、物價水平變化而作相應調整,使收費水平略高於設備運行費用,這可刺激企業運轉設備治理汙染。

四是實施超標排汙收費向排汙收費的轉變,無論是何種汙染,排汙即收費,超標即罰款,充分、合理利用資源,使環境汙染程度控制在環境承載力之內。

(3)重點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

為實施《水汙染防治法》第16條規定的重點汙染物排放的總量控制制度,在吸納地方有關總量控制與排汙許可的立法經驗和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重新作出規定。

(4)建立排汙權交易制度

排汙權交易制度作為環境保護的壹項重要經濟手段,已成為發達國家普遍適用的壹種制度。有學者認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必須更多地運用經濟手段促進環境保護事業的開展。在立法上應當將部分環境資源視為壹種商品,建立排汙權交易制度,在總量控制和濃度控制的前提下,逐步對環境資源進行有償分配,獲得該種資源的企業如同獲得某種商品壹樣,可以將其推向市場進行交易,交易方式主要通過排汙許可證有償轉讓的形式進行,運用市場機制對汙染物排放總量進行控制。我國現行的環境立法對汙染權還未作明確規定,相應的制度也還未建立。順應我國環境保護的需要,必須盡快完善該方面的立法。

摘自百度網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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