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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局對異常交易主體實施什麽管理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便利跨境電子商務結算,促進支付機構外匯業務健康發展,防範跨境資金流動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和國電子商務法》《中華人民***和國外匯管理條例》《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支付機構開展外匯業務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支付機構外匯業務,是指支付機構通過合作銀行為市場交易主體跨境交易提供的小額、快捷、便民的經常項下電子支付服務,包括代理結售匯及相關資金收付服務。

本辦法所稱市場交易主體,是指電子商務經營者、購買商品或服務的消費者(以下簡稱消費者)。

第三條支付機構依據本辦法辦理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登記(以下簡稱名錄登記)後方可開展外匯業務。支付機構應遵循“了解客戶”“了解業務”及“盡職審查”原則,在登記的業務範圍內開展經營活動。

第四條支付機構應盡職核驗市場交易主體身份的真實性、合法性。為市場交易主體辦理的外匯業務應當具有真實、合法的交易基礎,且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為非法交易提供服務。支付機構應對交易的真實性、合法性及其與外匯業務的壹致性進行審查。

第五條銀行應審慎選擇合作支付機構,客觀評估擬合作支付機構的外匯業務能力等,並對合作支付機構辦理的外匯業務的真實性、合規性進行合理審核。未進行合理審核導致違規的,合作銀行依法承擔連帶責任。合作銀行可根據支付機構風險控制能力等情況在經登記的單筆交易限額內確定實際的單筆交易限額。合作銀行要求支付機構提供必要相關信息的,支付機構應積極配合。

第六條市場交易主體、支付機構及合作銀行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不得以虛構交易、分拆等方式逃避監管。

第七條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外匯局)依法對支付機構開展外匯業務進行監督管理。支付機構、合作銀行及市場交易主體應予以配合。

第八條支付機構及合作銀行應依法履行反洗錢、反恐怖融資義務,依法維護市場交易主體合法權益,對市場交易主體身份和交易信息等依法嚴格保密。

違反《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許可法》相關規定,或行業主管部門終止支付機構支付業務,支付機構名錄登記相應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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