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歷史故事大全網 - 故事大全 - 优抚对象抚恤标准

优抚对象抚恤标准

法律分析:

为贯彻国务院印发的《军队抚恤优待条例》,优抚对象生活,去年普遍调整了革命伤残人员抚恤保障标准,自去年八九年起就已确定一月起调整另一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

法律依据:

《民政部、省级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标准的对象和原则 (一)调整革命烈士目录、因公牺牲军人目录、病故军人目录(以下简称“三属”)的定期抚恤标准。民政部、发展确定的标准基础上,平均每人月度15元。调整后的基本增加标准为:(1)革命烈士部分、因公牺牲军人部分:生活农村的,每人月度不低于35—40元;居住小城镇的,每人每月不低于45—50元;居住大城市的,每人每月不低于50—55元。 (2)病故军队方向: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不低于30—35元;居住小城镇的,每人每月不低于40—45元;居住大城市的,每人每月不低于45—50元;( 3)“三属”中孤老的定期抚恤金标准相应适用上述规定的标准。 (二)调整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费标准。在原定标准基础上,平均每人每月增加调整后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不低于85元。 (三)调整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在原定标准基础上,平均每人每月增加25元。 (四)调整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费标准。在原定基础标准上,平均每人每月增加10元。调整后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不低于60元。 (五)调整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费标准。已享受补助但提高年老体弱,收入低于当地群众水平,生活仍很困难的,应补助标准;对年老体群众贫困,收入低于当地水平,生活很困难尚未享受定补的,应定期补贴;已经享受补贴,收入较高,生活不困难的,可不再提高标准。调整后的补贴补贴标准,一般不低于每人每月25元。 对孤老和抗日战争时期入伍或其他革命战争时期入伍、gt;服役时间最长、贡献扩大的复员军人的定期补助标准应符合上述适当规定的标准。革命伤残军人,又是在乡复员军人的对象,如所领伤残抚恤金额低于同一革命时期入伍老复员军人定补标准的,应适当给予补助,给予达到或略与同期入伍相同老复员军人的辅助标准。

  • 上一篇:公司表彰獎勵決定
  • 下一篇:在網上報征兵怎麽報名
  • copyright 2024歷史故事大全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