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村務監督委員會是村民對村務進行民主監督的機構。建立健全村務監督委員會,對從源頭上遏制村民群眾身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促進農村和諧穩定,具有重要作用。
2、村務監督委員會壹般由3至5人組成,設主任1名,提倡由非村民委員會成員的村黨組織班子成員或黨員擔任主任,原則上不由村黨組織書記兼任主任。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在村民中推選產生,任期與村民委員會的任期相同。
3、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要有較好的思想政治素質,遵紀守法、公道正派、堅持原則、敢於擔當、群眾公認,具有壹定政策水平和依法辦事能力,熱心為村民服務,其中應有具備財會、管理知識的人員。鄉鎮黨委、村黨組織要把好人選關。村民委員會成員及其近親屬、村會計(村報賬員)、村文書、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不得擔任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
擴展資料:
村務監督委員會的職責是:對村務、財務管理等情況進行監督,受理和收集村民有關意見建議。村務監督委員會及其成員有以下權利:
1、知情權。列席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村民代表會議和村“兩委”聯席會議等,了解掌握情況。
2、質詢權。對村民反映強烈的村務、財務問題進行質詢,並請有關方面向村民作出說明。
3、審核權。對民主理財和村務公開等制度落實情況進行審核。
4、建議權。向村“兩委”提出村務管理建議,必要時可向鄉鎮黨委和政府提出建議。村務監督委員會及其成員要依紀依法、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地進行監督,不直接參與具體村務決策和管理,不幹預村“兩委”日常工作。
5、主持民主評議權。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對村民委員會成員以及由村民或村集體承擔誤工補貼的聘用人員履行職責情況進行民主評議,由村務監督委員會主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