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唯壹的壹部統計法律,於1983年12月8日由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1996年5月15日經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第十九次會議修正,2009年6月27日再次經第十壹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修訂通過,於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華人民***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和國國務院令 第453號 現公布《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的決定》,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3、《統計資料保密管理辦法》
為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修訂統計資料保密管理辦法是很必要的,不僅有利於更好地貫徹執行“對內搞活經濟、對外實行開放”的方針,而且有利於保障國家核心秘密統計資料的安全。今後凡是絕密、機密、秘密統計資料,未經批準,任何人不得擅自對外發表。
各報刊、雜誌發表未公布過的統計數字,事先壹定要送統計部門或有關業務部門核對,並辦理審批手續,以免造成混亂。
4、《中華人民***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是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統計法》制定。由中華人民***和國國務院於2017年5月28日發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5、 《統計執法檢查規定》
為了科學有效地組織統計執法檢查工作,保障統計法和統計制度的貫徹實施,維護和提高統計數據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統計法》及其實施細則,制定本規定。
擴展資料
統計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
1、統計法律:即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制定的關於統計方面的行為規範。
2、統計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其法律效力低於法律、高於地方統計法規和統計規章。
3、地方統計法規:是由有地方立法權的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和發布的、並於本地方實施的統計行為規範。
4、統計行政規章:是指國務院各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較大的市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有關統計的規範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