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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廣軍案件究竟是怎麽壹回事

誰在妨害證人作證

――麻廣軍妨害作證案及其反響

2003年8月22日,內蒙古松苑律師事務所律師麻廣軍被抓了起來,內蒙古寧城縣檢察院認定他涉嫌妨害證人作證。此案在內蒙律師中引起強烈反響,尤其在赤峰地區。得到2004年3月10日公開審理此案的消息後,赤峰地區近百名律師雲集寧城旁聽。記者隨同有關律師管理部門領導和刑事案件的專家參加旁聽。

禍起證人改證

在旁聽之前,記者先聽取了有關部門的“案情介紹”。案件的起因是這樣的:2002年12月30日,麻廣軍律師接受寧城縣三座店鄉蘇家窩鋪村村民許少東的委托,擔任其父許文生涉嫌強奸壹案的辯護人。許少東帶來了7份證據材料證明其父無罪,其中有部分證人沒有書寫日期,要求麻廣軍去調查取證,律師事務所的負責人不同意取證,麻廣軍答復許少東待法院開庭時讓證人出庭作證。

2003年4月23日,麻廣軍找到證人,征得證人同意出庭的意見後,起草證人出庭名單。5月18日,寧城縣法院通知麻廣軍,許文生案5月22日開庭,並讓其通知證人出庭。在開庭前,麻廣軍見到將要出庭的證人,交代了壹些出庭的註意事項,並問證人高金英“從趙國永家出來多長時間後聽見許文生和趙國永(被害人之夫)打起來”,高金英說,“也就壹袋煙的工夫”,麻廣軍說,“壹袋煙是什麽概念”,高金英說,“也就三、四分鐘”,麻廣軍說,“妳必須向法院說清楚”。

許文生案開庭審理時,證人分別出庭作證,控辯雙方分別對證人進行了詢問。有的證人聽高金英說三、四分鐘後,作證時,就把原來說的十幾分鐘也說成三、四分鐘。庭審中,許文生要求法院對其是否具有性行為能力進行鑒定,麻廣軍對被害人的啞語翻譯資質提出質疑(被害人系聾啞人),要求被害人出庭。麻廣軍當庭起草了鑒定申請書交給審判員。審判長宣布休庭。

第二天,控方會同公安機關將證人高金英抓到寧城看守所,隨後,又將許少林等5位證人用車拉到寧城縣看守所羈押。對證人采取“淩厲”的審訊攻勢,7位證人全部“交代”在麻廣軍指使下作偽證。關押後24小時內放回兩位證人,36小時內又放回兩位證人,證人許少林、高金英壹直未放,以包庇罪刑事拘留。30天後,將許少林、高金英取保候審。

6月初,寧城縣檢察院認定麻廣軍指使證人改變證言,以證明許文生沒有作案的時間使其逃脫法律制裁,遂以麻廣軍構成妨害作證罪將其批準逮捕。

6月19日,寧城縣法院恢復開庭審理許文生強奸案。麻廣軍未能到庭。法院以強奸罪判處許文生有期徒刑5年。許文生不服判決提出上訴,赤峰市中院裁定發回重審。10月17日,許文生強奸案重審庭審,許文生又委托內蒙源生律師事務所的兩位律師為其辯護。此次庭審中,證人出庭作證的內容和5月22日出庭作證的內容壹致。庭審尚未結束,寧城縣檢察院會同寧城縣公安局又將證人抓走。

在證人反復被抓、被放的過程中,證人壹旦被抓,就說麻廣軍指使其改變證言,壹旦到了法庭,又改了回來。

2003年12月31日,寧城縣檢察院根據自己所取得的證據,認定麻廣軍“為使許文生逃避法律制裁,指使許文生之胞兄許文山、嫂張玉蘭、表弟高金英及高金英堂兄高金龍在法庭上出具非法證言”,向寧城縣法院提起公訴。

自2003年8月麻廣軍被抓以來,多次申請取保候審均未被批準。

是合法取證還是強迫作證

在麻廣軍因涉嫌妨害作證案中,控辯雙方辯論的焦點是:公檢機關的取證過程是否合法,如果公訴機關在取證過程中強迫證人改變原來的證人證言,其提供的證據則缺乏客觀真實性;反之,麻廣軍則有公訴機關所指控的“指使證人改變證言”的嫌疑。

在庭審中,公訴人認為他們沒有強迫證人。他們之所以把證人帶走,是因為證人在法庭上的證言與他們所取得的證言不壹致,有作偽證的嫌疑。只要有違法行為,就可以采取強制措施。刑事訴訟法97條規定,公安機關和檢查機關可以通知證人到公安機關、檢查機關,不能說證人壹到公安機關、檢查機關就是抓人。公訴人還指出,有的證人說他們刑訊逼供,證據何在?把刑事訴訟中采取措施對證人所形成的壓力說成是逼供沒有依據。

作為麻廣軍的辯護人,謝飛和劉黨軍律師則有截然相反的觀點。他們辯護說,公訴機關出示的證人自書證言均是在采取強制措施情況下違法取得的,對證人均采取訊問方式。公訴機關在找證人時,既沒有傳喚證也沒有釋放證明,5月23日抓獲高金英,5月24日抓獲其他證人,除了高金英和許少林拘留30天被取保候審外,其他證人到5月26日放回,已屬非法拘禁。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均明確規定,對證人不得采取刑訊逼供、威脅、引誘、欺騙等方法獲取證言,調取證言也必須在證人住所、工作單位、辦案機關的辦公地點三個特定的場所進行,不得對證人另行指定其他地點。公訴人舉出的證人證言違反了這些規定。違法取證的結果必然使證人證言喪失客觀真實性。相反,證人兩次在法庭上的證言均系證人在自由狀態下、在莊嚴的法庭上所作出的,且內容壹致,此證言合法且具備了客觀性。尤其是2003年10月17日開庭,此時,麻廣軍已被羈押近3個月,證人是法院通知到庭,此證證人當庭陳述,內容客觀真實。在麻廣軍妨害作證壹案的程序上,辯護人還指出,在法院審判前的立案、偵察、批準逮捕和審查起訴、提起公訴、出庭支持公訴均嚴重違法。寧城縣檢察院和具體工作人員全程參與了法院審判前的各種訴訟階段,嚴重違反了憲法、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

經過審理,並交由寧城縣法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法庭最後宣布麻廣軍無罪。

檢查機關應當完善監督機制

此案雖然已告壹段落,但在律師界乃至法律界留下深刻的反響和思考。最令人擔憂的是:檢查機關的取證行為給律師造成心理上的恐懼。在庭審期間,記者采訪了部分旁聽的律師,他們不約而同地說,聽了此案,他們都在想,自己會不會在以後的辦案過程中有什麽閃失,被檢察機關抓住把柄,下壹個被抓的會不會是自己。甚至,麻廣軍辯護律師的劉黨軍這次在寧城辯護也心有余悸。多數律師表示,“如果不還麻廣軍壹個清白,律師沒有安全感,我們寧願不辦刑事案件。”有的律師情緒激動,要聯系所有赤峰地區的律師對寧城縣的刑事案件罷辯。

近年來,在全國,“刑辯”律師相繼被抓,對律師從事刑事辯護業務帶來了很大的負面影響,許多做“刑辯”的律師如履薄冰。刑事訴訟法已實施8年,某些檢察機關辦案人員仍然按照自己的“推理”辦案。有的檢察機關為了給律師定罪,不惜刑訊逼供,違法取證,其行為已經涉嫌犯罪。

壹個律師無辜被抓,可能影響的是整個律師執業環境,影響的是中國的法制建設。有不少了解此案的專家呼籲:檢察機關應當完善監督機制,加大監督力度,既要有檢察機關的內部監督機制,也要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使監督更具有可操作性。在同壹個案件中,檢察機關不能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更不能由幾個監察員“壹條龍”辦案。檢察機關與律師的目標是壹致的,二者應當形成良性的分工、協作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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