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方故意告知虛假事實或者隱瞞真實事實;
2、對方因此陷入錯誤認識;
3、對方因錯誤認識作出不真實的意見表示。
因此,只有銷售者有上述行為才構成詐欺。除此之外,銷售者即使銷售了生產者生產的假冒偽劣產品,也不構成詐欺。
二、 懲罰性賠償制度的爭議
1、催生以牟利為目的的知假買假,沖擊誠實信用原則;
2、程序設計與保障不完善,與公平正義要求有差距;
3、懲罰性賠償在適用過程中,賠償數額的確定並不經過法定程序,義務人直接根據法律規定的賠償標準向權利人承擔賠償責任,賠償數額也未經評估,與公平正義要求有差距。
三、懲罰性賠償的適用條件包含
1、經營者存在欺詐行為;
2、是消費者受到誘導。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68條規定“壹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1996年3月1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的《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欺詐消費者行為,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采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為。”第三,懲罰性賠償以消費者有實際損失為要件。這裏的問題是如何認定消費者的實際損失。筆者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要支付壹定代價,如果支付壹定價金所得到的商品或者服務是不真實的或者質量有瑕疵時,他本身就受到了損害,包括物質損失、精神損害以及其他無形的精神損害,可以要求懲罰性賠償金。
法律依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