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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承諾書和農民工工資承諾書有什麽區別

法律分析:(壹)不將工程勞務違法分包、轉包給無資質的“包工頭”等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規定與錄用的每位農民工簽訂《建築企業勞動用工合同》,明確工資支付方式、標準和結算時間等(二)將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直接支付給農民工本人,不發放到“包工頭”等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建立健全清理拖欠農民工工資應急預案,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積極貫徹落實清欠工作。凡我單位承接的工程項目發生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集體上訪或群體性事件的,我單位承擔全部責任,啟動清欠應急預案,無條件同意相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動用我單位預繳的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先行墊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並接受相應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壹)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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