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無權處分人合法占有動產(基於合同、***有關系而喪失占有)或者受委托登記不動產在自己的名下 。
(2)占有人、名義登記人實施無權處分行為
(3)第三人為善意(不知其無權)
(4)第三人支付對價
(5)第三人取得動產占有或者變更不動產登記
2、最典型的案例如:甲、乙結婚後購得房屋壹套,僅以甲的名義進行了登記。後甲、乙感情不和,甲擅自將房屋以時價出售給不知情的丙,並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手續。丙即為善意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