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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休假制度如何規定

法律主觀:

公務員的休假制度根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施行。 壹、工作人員工作年限滿1年、滿10年、滿20年後,從下月起享受相應的年休假天數。國家規定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的假期,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依法應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單位應當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數少於年休假天數的,所在單位應當安排補足其年休假天數。工作人員因承擔野外地質勘查、野外測繪、遠洋科學考察、極地科學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務,所在單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三、機關、事業單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員休年休假,應當征求工作人員本人的意見。機關、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工作人員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對其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支付標準是:每應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應休年休假當年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員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法律客觀:

公休假日又稱“公休日”。指法律規定或者依法訂立的協議規定的每工作壹定時間必須休息的時間。如每工作5天以後休息2天,這2天就是公休假日。由於我國規定職工每周工作時間不得高於40小時,因此壹般用人單位實行每周休息兩日。壹、公休假日制度公休假日又稱“公休日”。指法律規定或者依法訂立的協議規定的每工作壹定時間必須休息的時間。如每工作5天以後休息2天,這2天就是公休假日。由於我國規定職工每周工作時間不得高於40小時,因此壹般用人單位實行每周休息兩日。二、法定節假日制度法定節假日指根據各國、各民族的風俗習慣或紀念要求,由國家法律統壹規定的用以進行慶祝及度假的休息時間。《中華人民***和國勞動法》第40條規定:用人單位在元旦(1天),春節(3天),國際勞動節(3天),國慶節(3天),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三、年休假1、享受年休假的範圍和對象:(1)享受年休假的範圍為全省黨政群機關及參照、依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2)享受年休假的對象為上述範圍內參加工作滿1年以上,且已轉正定級的國家公務員(機關工作人員)。2、年休假的假期:中國國務院12月7日舉行的第198次常務會議已經通過《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該條例將從2008年1月1日起施行。附:以下是中國政府網公布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全文。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壹條為了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勞動法和公務員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第三條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第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壹)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第五條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壹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應當依據職權對單位執行本條例的情況主動進行監督檢查。工會組織依法維護職工的年休假權利。第七條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於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於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八條職工與單位因年休假發生的爭議,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第九條國務院人事部門、國務院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分別制定本條例的實施辦法。第十條本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四、探親假制度:探親假是指給予與配偶和父母分居兩地的職工在壹定時期內回家與配偶或父母團聚的假期的制度。中國自1958開始實行探親制度,1981重新修訂頒布了《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凡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壹年的正式職工,與配偶不住在壹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未婚者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壹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壹方探親假壹次,假期為30天。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壹次,假期為20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願兩年探親壹次的,可以兩年給假壹次,假期為45天。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壹次,假期為20天。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五、婚假:1、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2、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3、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壹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4、在探親假(探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中華人民***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勞動者連續工作壹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勞動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目前,國務院尚未頒布帶薪年休假辦法。勞動部1995年8月11日印發的《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和國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規定:實行新工時制度後,企業職工原有的年休假制度仍然實行。在國務院尚未作出新的規定之前,企業可以按照1991年6月15日中***中央、國務院《關於職工休假問題的通知》,安排職工休假。《勞動法》中的休假規定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第三十七條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第三十九條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第四十條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休假:壹元旦;二春節;三國際勞動節;四國慶節;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壹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壹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第四十五條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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