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條 證券金融公司開展轉融通業務,可以使用下列資金和證券:
(壹)自有資金和證券;
(二)通過證券交易所的業務平臺融入的資金和證券;
(三)通過證券金融公司的業務平臺融入的資金;
(四)依法籌集的其他資金和證券。
第二十八條 證券金融公司可以依照《公司法》、《證券法》等有關規定,發行公司債券。
第二十九條 證券金融公司可以向股東或者其他特定投資者借入次級債。證券金融公司借入次級債,應當事先向證監會報告。
證券金融公司借入的次級債,參照證監會對證券公司借入次級債的有關規定,計入凈資本。
第三十條 證券金融公司通過證券交易所的業務平臺融入資金和證券,按照證券交易所的業務規則辦理。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按照證券交易所業務平臺的成交結果,辦理有關登記結算。
第三十壹條 證券金融公司為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可以通過其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開立的普通證券賬戶買賣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