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應要求加盟總部出示服務標章註冊證。因為所謂加盟,就是總部將品牌授權給加盟店使用,換句話說,總部必須要先擁有這個品牌,才能授權給加盟店。也就是說,總部必須先取得中央標準局,所頒發的服務標章註冊證才行;
2、權利金的支付方式。壹般而言,總部 會向加盟者收取三種費用,分別是加盟金、權利金及保證金。所謂的加盟金,指的是總部在開店前幫加盟者做整體的開店規劃,及教育訓練所收取的費用。而權利金 指的是加盟店使用總部的商標,以及享用商譽所需支付的費用,這是壹種持續性的收費,只要加盟店持續使用總部的商標,就必須定期付費。支付期限可能是壹年壹次、按季或是按月支付。至於保證金,則是總部為確保加盟者會確實履行合約,並準時支付貨款等所收取的費用;
3、總部供貨的價格。在加盟合約中,總部常常會讓加盟者向總部進貨,不能私自進貨;
4、商圈保障問題。加盟總部為保證加盟店的營運利益,會設有商圈保障。所以,對於保障商圈的範圍,加盟者要非常清楚;
5、競業禁止的條款。這裏說的競業禁止,就是總部為保護經營技術和智慧財產,不因開放加盟而導致外流,讓加盟者在合約期內,或在結束後壹段時間內,不可從事和原加盟店相同行業的規定。
法律依據: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商業特許經營(以下簡稱特許經營),是指擁有註冊商標、企業標誌、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下稱特許人),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以下稱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壹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並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
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
第四條
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