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農村信用社大刀闊斧改革,始於2003年國務院下發以後,但從全國改革情況來看,籌建農商行的模式並不統壹,基本上存在三種模式。因為按照監管機構要求,組建農商行的條件並不高,比如註冊資本不低於5000萬,資本充足率10%以上,核心資本充足率6%以上,不良貸款率5%以下等。所以,在行政區劃上,有以直轄市為獨立法人組建農商行的,比如重慶農商行和北京農商行。這種大型的農商行,其下轄各地市縣級分支機構也就屬於分支行機構,總行與分行支行的關系,各機構向總行負責,屬於同壹家銀行。
2、因此,直轄市市內所有地區均為本行業務。農商銀行是由農村信用社改革發展而來的,有些地方已經完成改革,全部改成農商銀行,有些地方還未完成,像我們省就還沒完成改革,有的市縣是農商銀行,有的市縣是信用社,但其實還是壹家的,統壹歸省聯社管理。農村信用社屬於地方性銀行,每個省份的信用社都是有獨立的法人,互不關聯,系統不壹樣,銀行卡、業務以及利率也都不壹樣,每個省份所有信用社的老大就是省聯社,各省的省聯社沒有任何關系,也沒有全國統壹領導的總行或者聯社,不像全國性銀行壹樣全國網點是壹家,什麽都是統壹的。
壹般來說,地方性城市商業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是地方國資委投資控股的,不同地區的城市商業銀行或者農村商業銀行相互之間沒有隸屬關系。比如深圳城市商業銀行和深圳農村商業銀行是不同的法人實體,深圳城市商業銀行和東莞銀行也是不同的法人實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