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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大學學生社團聯合會的管理章程

山東大學學生社團管理章程

第壹章 總則

第壹條 為規範我校學生社團的登記與管理,維護學生社團的正當權益,促進我校校園文化建設,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所稱山東大學學生社團(以下簡稱“社團”),是指由山東大學學生在***同誌向、興趣、愛好和責任感的基礎上自發組織的依照其章程開展活動並自行承擔相應責任和義務的非營利性學生群眾組織。

第三條 社團實行登記註冊成立、學期註冊和活動審批的基本管理辦法。

第四條 社團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學校規章制度。不得危害國家統壹、民族團結,不得損害社會公***利益和學校利益以及其他學生組織和學生的正當權益,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

第五條 社團的基本任務:遵循和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積極開展健康有益、豐富多彩的校園文化活動,推動我校學生綜合素質的全面提高。

第六條 社團的活動經費通過會費繳納、學校學生活動經費及企業贊助等其他合法方式獲得。社團不得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

第七條 社團由學校黨委領導,在學校團委的指導下開展活動。

第二章社團成員及管理機構

第八條 社團的所有成員必須是具有山東大學正式學籍的全日制學生。

第九條 社團負責人和骨幹成員納入學校學生骨幹培養體系,外籍及港澳臺學生擔任社團負責人須到學校相關主管部門審批備案。

第十條 學校團委指導成立山東大學學生社團聯合會,負責全校社團的登記管理、指導監督、考核評比等工作,社團須接受校團委、校學生社團聯合會的指導、管理和監督。

第十壹條 社團需具備固定的指導單位和指導教師,指導單位應是山東大學所屬機關部門、學院、科室、研究所等,指導教師應是山東大學正式編制教師。指導單位和指導教師需對所指導的社團進行必要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十二條 社團需根據發展需要和團員人數成立團支部,接受***青團山東大學學生社團工作委員會的領導。

第十三條 我校學生社團實行校院兩級社團管理體系,校級社團在校團委登記註冊成立,在各機關單位、學院、科室、研究所等指導單位的具體指導下面向全校納新並開展活動。院級社團在學院團委登記註冊成立,在學院團委或學院有關科室、研究所的指導下面向所在學院納新並開展活動,院級社團名稱前需冠有學院名稱。院級品牌社團和特色社團的重點活動,經院團委認定有必要面向全校開展的活動,報經校團委同意後,可以面向全校開展活動。院團委可參照本章程制定本學院的社團管理章程及實施細則等。

第三章 社團的成立

第十四條 申請成立校級社團,需先在所在學院團委註冊成立院級社團(院級社團成立辦法請咨詢所在學院團委),經過壹段時間的建設與發展,社團在全校社團年度評比中成績優異或院團委認定該社團日常表現出色,可由院團委報校團委批準予以註冊成立。該社團原指導單位和指導教師不變。校團委每年也將根據全校社團建設與發展規劃定期安排部分品牌性院級特色社團集中轉為校級社團。校團委也可根據規劃,直接面向全校學生征募急需註冊成立的校級社團。

第十五條 轉為校級社團或直接註冊校級社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 有規範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學生社團的名稱應冠以山東大學學生XX協會/俱樂部/社等字樣,不得違背校園文明風尚,且應當與其性質相符,準確反映其特征;

(二) 有相對固定的社團指導教師和指導單位,指導教師和指導單位須熟悉該社團的活動內容並能勝任對其工作的指導。學生社團可以聘請校內外專家、學者、教師、企業家等擔任社團的名譽職務,但須事先征得校團委同意。

第十六條 轉為校級社團,社團負責人應當在校團委的指導下向學工部或研工部提交下列文件:(壹) 籌備申請書(二) 章程草案(三) 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情況登記表(四)社團指導教師(指導單位)情況登記表。

第十五條 社團章程應當包括下列事項:(壹) 名稱;(二) 宗旨、活動範圍和活動方式;(三) 社團成員資格及其權利、義務;(四) 組織管理制度、執行機構的產生程序及權限;(五)負責人的條件、權限和產生、罷免的程序;(六) 章程的修改程序;(七) 社團的終止程序;(八) 應當由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 校團委、學工部、研工部在收到申請2個周之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籌備的決定;不批準的,應當向發起人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批準:

(壹) 社團的宗旨、任務不符合本章程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的;

(二) 已有性質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社團;

(三) 發起人、擬任負責人受過紀律處分的;

(四) 在申請籌備時弄虛作假的;

(五) 有校規校紀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九條 經批準籌備成立的社團,應當自批準籌備之日起1個月內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章程,產生執行機構和負責人,並申請成立註冊。籌備期間不得開展籌備以外的活動。

第二十條 社團不得刻制公章。社團註冊成立後,可向校團委申請,由校學生社團聯合會為該社團刻制壹個統壹規格、統壹字樣的方形圖章,以便開展工作。圖章的圖樣須報校團委備案。社團負責人對圖章的保管與使用負有相應的責任。

第四章社團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壹條 社團開展活動,應當在社團成員內部依照其章程在學校校園內進行。社團活動應當奉行公開原則,出具廣告、公告等需要署全名,未經允許,任何社團不得擅用指導部門或其它組織的名義開展活動。社團活動的相關責任和義務由社團和社團負責人自行承擔。

第二十二條 社團開展活動,需要提前1周將有指導教師和社團負責人簽字並加蓋指導單位公章的活動方案提交給校學生社團聯合會並報校團委審核備案,校學生社團聯合會將在社團網上予以公布。對於不符合學校和社團有關規定的活動,將不予以備案,該活動不得舉行。

第二十三條 社團舉辦重大活動之前,須按規定向指導教師、指導單位和校團委提交申請報告,經初步審核同意後提交壹份包括經費預算和安全預案等在內的完整活動方案,經***同批準後方可按規定程序開展活動。社團舉辦涉外和港澳臺活動還須經學校向關主管部門批準。活動結束後,社團負責人必須向指導教師、指導單位和校團委以書面形式進行總結匯報。

第二十四條 社團舉辦各類出遊、社會實踐、外出考察等校外活動和具有壹定安全風險的活動,必須按《山東大學學生社團舉辦各類出遊、社會實踐、外出考察等校外活動安全監督實施細則》(詳見該細則)的相關規定,召開活動可行性論證會並辦理《安全監督書》;開展出國出境活動,須經學校相關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五條 社團活動的責任由社團自行承擔。社團負責人和骨幹成員在活動過程中有重大過錯的,其個人須承擔相應責任並接受處分。

第二十六條 社團負責人和骨幹成員必須接受社團內部成員的監督。社團成員發現社團內部有違法亂紀、徇私舞弊、假公濟私等不良行為,可以向校團委、校學生社團聯合會舉報。

第二十七條 社團創辦內部刊物必須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內部刊物的編印和發行須經指導教師、指導單位同意後報校學生社團聯合會審批。

第二十八條 社團網站(網頁、論壇等)必須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社團建立網站(網頁、論壇等)必須按照校黨委宣傳部、網絡管理中心和校團委的有關規定提交申請報告,經批準後方可著手進行。社團及社團負責人對其網站(網頁、論壇等)上的內容負全部責任。

第二十九條 社團有下列情形之壹者,由校團委給予警告並責令限期整改,並撤換社團負責人;情節嚴重的,予以註銷登記並追究相關負責人的責任。

(壹) 活動範圍、內容與社團宗旨、章程不符的;

(二)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校團委、校學生社團聯合會監督檢查的;

(三) 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的;

(四) 侵占、私分、挪用社團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

(五) 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

(六) 由於保管不善,導致社團資產嚴重損失的;

(七) 財務制度混亂的;

(八) 社團執行機構有嚴重違紀行為的;

(九) 社團成員濫用社團名義進行活動的;

(十) 社團在兩個月內未進行活動的;

(十壹)有其他違紀行為的。

第三十條 未經批準,擅自開展學生社團的籌備活動,或者未經登記,擅自以學生社團名義進行活動,以及被撤銷登記的學生社團繼續以學生社團的名義進行活動的,由校團委會同學工部及其他有關部門予以取締並對相關人員進行相應的處理。

第五章社團財務

第三十壹條 社團經費由各社團自行管理和支配,社團經費必須全部用於社團舉辦活動所需的各項合理支出。社團的財務工作接受校團委、校學生社團聯合會和該社團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實行財務公開。社團負責人和財務人員需要定期向校團委和社團會員(代表)大會報告財務工作,社團的年度預決算應當經會員(代表)大會審定。社團成員可對自己認為不合理的財務收支情況提出質疑,社團負責人需要予以準確答復。校團委、校學生社團聯合會不定期抽查社團的財務使用情況。

第三十二條 社團的活動經費,原則上自行籌集。校團委對社團舉辦的具有較高水平、較大影響的活動,以立項審批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三十三條 社團可以通過舉辦活動尋求校內外單位和個人的經費支持。社團接受的任何捐贈資助,須事先向校團委和校學生社團聯合會如實匯報,征得同意方可使用。

第三十四條 社團自成立之始即應建立財務收支賬目,賬目由社團負責人之外的專人負責,每月須向校學生社團聯合會匯報財務支出,每學期向社團成員公布財務支出,接受校團委、校社團聯合會、社團成員的監督和審查。

第三十五條 社團應秉承節約原則,合理規劃、利用有限的資金組織滿足同學需求的社團活動。社團財務人員要切實履行職責。

第三十六條 社團財務記錄應力求準確、規範,做到收支明確,票據完整。

第三十七條 社團財產由社團集體占有使用。社團解散,其財產由校團委根據社團章程進行處理。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社團的財產,亦不得在社團成員中分配。

第六章 社團的註冊、變更與註銷

第三十八條 社團註冊

社團須在每學期初到校學生社團聯合會辦理註冊,未參加註冊的社團不得開展社團活動。

第三十九條 社團變更

社團如需修改章程或變更其他社團登記事項的,應提前7個工作日報批準部門審核備案。

第四十條 社團註銷

(壹)對於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學校管理制度的社團或持續壹學期不開展活動的社團,校團委將責令其解散,並追究該社團負責人及相關人員的責任;

(二)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分立、合並的;

(四)被責令關閉或解散的;

(五)由於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四十壹條 社團在提出註銷申請後,校團委將對其財務進行審核。審核期間,學生社團不得進行與審核無關的活動。社團應當自審核結束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校團委辦理註銷登記並向審批部門備案。辦理註銷登記,應當提交由社團負責人簽名、指導教師或指導單位簽名蓋章並經會員大會通過的《山東大學學生社團註銷申請表》。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適用於山東大學校內所有經合法程序審批成立的社團(院級社團由所在學院團委參照本章程給予指導)。凡與本章程相抵觸的,以本章程為準。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在山東大學學生工作管理委員會,校團委可以依據本章程制定具體的管理實施細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章程依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條例》、***青團中央、教育部《關於加強和改進大學生社團工作的意見》及其他相關文件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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