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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有幾條

中華人民***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壹***有68條。

《中華人民***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養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制定的法律。

2020年12月26日,《中華人民***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由中華人民***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於修訂通過,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憲法制定的、專門保護未滿18周歲的公民的合法權益的法律,1991年通過,2006年第壹次修訂,2012年修正,2020年第二次修訂,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現行《中華人民***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分為總則、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網絡保護、政府保護、司法保護、法律責任和附則,***九章132條。該法明確各級政府應當建立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協調機制,細化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職責;強化監護人的第壹責任人意識,同時明確學校幼兒園的報告制度;對監護人監護、校園安全、學生欺淩、學習負擔等問題 ,均有涉及。

《中華人民***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作為未成年人保護領域的綜合性法律,對未成年人享有的權利、未成年人保護的基本原則和未成年人保護的責任主體等作出明確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

第六條 對未成年人應當加強思想、道德、法制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教育。對於達到義務教育年齡的未成年人,在進行上述教育的同時,應當進行預防犯罪的教育。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的目的,是增強未成年人的法制觀念,使未成年人懂得違法和犯罪行為對個人、家庭、社會造成的危害,違法和犯罪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樹立遵紀守法和防範違法犯罪的意識。

第七條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預防犯罪的教育作為法制教育的內容納入學校教育教學計劃,結合常見多發的未成年人犯罪,對不同年齡的未成年人進行有針對性的預防犯罪教育。

第八條 司法行政部門、教育行政部門、***產主義青年團、少年先鋒隊應當結合實際,組織、舉辦展覽會、報告會、演講會等多種形式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傳活動。

學校應當結合實際舉辦以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為主要內容的活動。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的工作效果作為考核學校工作的壹項重要內容。

第九條 學校應當聘任從事法制教育的專職或者兼職教師。學校根據條件可以聘請校外法律輔導員。

第十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負有直接責任。學校在對學生進行預防犯罪教育時,應當將教育計劃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結合學校的計劃,針對具體情況進行教育。

第十壹條 少年宮、青少年活動中心等校外活動場所應當把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作為壹項重要的工作內容,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教育活動。

第十二條 對於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準備就業的未成年人,職業教育培訓機構、用人單位應當將法律知識和預防犯罪教育納入職業培訓的內容。

第十三條 城市居民委員會、農村村民委員會應當積極開展有針對性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傳活動。

對未成年人不良行為的預防

第十四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應當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為:

1.曠課、夜不歸宿;

2.攜帶管制刀具;

3.打架鬥毆、辱罵他人;

4.強行向他人索要財物;

5.偷竊、故意毀壞財物;

6.參與賭博或者變相賭博;

7.觀看、收聽色情、淫穢的音像制品、讀物等;

8.進入法律、法規規定未成年人不適宜進入的營業性歌舞廳等場所;

9.其他嚴重違背社會公德的不良行為。

第十五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應當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煙、酗酒。任何經營場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

第十六條 中小學生曠課的,學校應當及時與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取得聯系。

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歸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其所在的寄宿制學校應當及時查找,或者向公安機關請求幫助。收留夜不歸宿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同意,或者在二十四小時內及時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在學校或者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七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發現未成年人組織或者參加實施不良行為的團夥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發現該團夥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八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發現有人教唆、脅迫、引誘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公安機關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依法查處,對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受到威脅的,應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保護其人身安全。

第十九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讓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監護單獨居住。

第二十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離家出走,放棄監護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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