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的調整周期壹般是3年。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在保持數量相對穩定的基礎上,實行動態管理,原則上3年調整壹次。
根據《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管理辦法》第九條 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在保持數量相對穩定的基礎上,實行動態管理,原則上3年調整壹次。必要時,經國家基本藥物工作委員會審核同意,可適時組織調整。調整的品種和數量應當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壹)我國基本醫療衛生需求和基本醫療保障水平變化;
(二)我國疾病譜變化;
(三)藥品不良反應監測評價;
(四)國家基本藥物應用情況監測和評估;
(五)已上市藥品循證醫學、藥物經濟學評價;
(六)國家基本藥物工作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擴展資料:
《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管理辦法》第五條 國家基本藥物目錄中的化學藥品、生物制品、中成藥,應當是《中華人民***和國藥典》收載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原衛生部公布藥品標準的品種。除急救、搶救用藥外,獨家生產品種納入國家基本藥物目錄應當經過單獨論證。
化學藥品和生物制品名稱采用中文通用名稱和英文國際非專利藥名中表達的化學成分的部分,劑型單列;中成藥采用藥品通用名稱。
中國人大網—— 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