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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基本原則的內涵

法律分析:

壹.依法行政原則:依法行政原則,或稱合法性原則,是各國行政法的***同理念或基本原則,其基本含義在於行政機關和其他行政公務組織必須依法行使行政權或者從事行政管理活動。其要求為:職權法定(國家行政機關以及其他組織的行政職權,必須由法律予以規定或授予);法律優先(又稱為消極的依法行政,行政活動均不得與民意代表機關制定的法律相抵觸,即法律優先於行政);法律保留(又稱積極的依法行政,具體是指行政機關的行為必須有明確的法律授權,法律無明文授權即無行政;

二.行政合理性原則:行政合理性原則,是指行政主體不僅應當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範圍內實施行政行為,而且要求行政行為要客觀、適度,符合公平、正義等法律理性。其要求為:比例原則(適當性--對行政行為的目的所作的要求,即行政行為的作出要適合於目的的實現,或者說不得與目的相悖離、必要性---為達成目的面對多種可能選擇的手段,須盡可能采取對人民利益影響最輕微的手段、衡量性--又稱狹義比例原則或平衡原則,指手段應按目的加以衡量);平等對待(行政主體應平等對待行政相對人;國家應平等對待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正當原則(系指行政主體在作出行政行為時,應當符合壹般的道德標準與生活價值觀。或者說,應當符合人們公認的“情理”標準。)

三.程序正當原則:程序正當是指行政機關在作出影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益的決定,尤其是不利決定時,必須遵循正當、公開的程序。具體要求為:行政公開(行政過程公開透明也是預防行政主體恣意、濫權和腐敗的有效手段);程序公正(在救濟程序領域,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有兩個: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任何人在受到不利對待時應當給予其陳述和辯護的機會);公眾參與(信息公開透明、充分保障公眾的參與機會、給予當事人陳述與申辯的機會)

四.誠信原則:誠實信用,基本內涵主要包括誠實守信和信賴保護兩個方面。具體為:1、誠實守信:行政主體不得為了自身的利益、欺騙行政相對人,違反法律、法規、政策的初衷和目的。政府在制定法律、政策、決定和作出承諾前,必須充分考慮各種復雜的情形,聽取多方意見,在慎重考慮的基礎上作出決定。行政主體必須依法行政,不得任意反悔。法治要求法律規範具有穩定性與連續性、可靠性與可預測性。行政活動應具有真實性與確定性。行政主體作出行政活動,應出於真實的目的和意圖,意思表示真實、準確,真實性不只適用於行政法律行為,也應包括行政事實行為,如咨詢、信息提供等。虛假、錯誤的行政行為造成公民合法權益損害的,行政主體負有賠償義務。

2、信賴保護信賴保護原則指人民基於對國家公權力行使結果的合理信賴而有所規劃或舉措,由此而產生的信賴利益應受保護。信賴前提:須有信賴基礎、信賴表現以及信賴值得保護具體要求:行政行為壹經作出,非有法定事由並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撤銷、廢止或改變,以保護行政相對人的既得利益和合理期待。

五.高效便民原則

高效便民,是指行政機關應依法高效率、高效益地行使職權,最大程度地方便人民群眾,從而更好地服務於人民和實現行政管理的目標。具體要求:1、高效原則,即以最低成本在最短時間內創造出更多的成果。

2、便民原則:是指民眾能夠方便獲得行政主體提供的公***服務。

六.監督與救濟原則

1、所謂監督原則,即監督行政的原則,是指有權國家機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或其他組織的行政活動有權進行監督與問責。基於“權責壹致”和“有權力必有監督”的要求,監督原則主要包括監督與責任兩個方面的內容。監督主要表現為:

(1)自覺接受“他律”監督。

(2)加強行政內部層級監督和專門監督。責任主要表現為三個方面:

(1)行政機關有責任依法行使職權。

(2)對違法、不當行為及其他造成公民或組織權益損害的行為應當承擔責任。

(3)問責。

2、救濟原則處於行政相對人地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救濟權利,主要包括申請行政復議權、提起行政訴訟權、要求賠償權或補償權以及救濟過程中的相應權利等。這些救濟權的行使及實現,在我國主要通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國家賠償與補償等制度來保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四條 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範圍、條件和程序。

第五條 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非歧視的原則。

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應當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外,應當公開。未經申請人同意,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參與專家評審等的人員不得披露申請人提交的商業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務信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涉及國家安全、重大社會公***利益的除外;行政機關依法公開申請人前述信息的,允許申請人在合理期限內提出異議。

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申請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平等權利,行政機關不得歧視任何人。

第六條 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便民的原則,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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