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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新細則中對營業額的減除和扣除作出了哪些規定?

壹、營業稅新細則中對營業額的減除和扣除作出了哪些規定?

營業稅中允許扣除的規定如下:壹、交通運輸業(改為增值稅了)條例第五條第壹款規定,運輸企業自中華人民***和國境內運輸旅客或者貨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運輸企業承運乘客或者貨物的,以全程運費減去付給該承運企業的運費後的余額為營業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幹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規定:經地方稅務機關批準使用運輸企業發票,按“交通運輸業”稅目征收營業稅的單位將承擔的運輸業務分給其他運輸企業並由其統壹收取價款的,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其他運輸企業的運費後的余額為營業額。二、旅遊服務業條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旅遊企業組織旅遊團到中華人民***和國境外旅遊,在境外改由其他旅遊企業接團的,以全程旅遊費減去付給該接團企業的旅遊費後的余額為營業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幹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明確:旅遊企業組織旅遊團在中國境內旅遊的,以收取的全部旅遊費減去替旅遊者支付給其他單位的房費、餐費、交通、門票或支付給其他接團旅遊企業的旅遊費後的余額為營業額。三、建築安裝業條例第五條第三款:建築業的總承包人將工程分包或者轉包給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額減去付給分包人或者轉包人的價款後的余額為營業額。《中華人民***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八條納稅人從事建築、修繕、裝飾工程作業,無論與對方如何結算,其營業額均應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的價款在內。納稅人從事安裝工程作業,凡所安裝的設備的價值作為安裝工程產值的,其營業額應包括設備的價款在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幹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規定:通信線路工程和輸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電纜、光纜和構成管道工程主體的防腐管段、管件(彎頭、三通、冷彎管、絕緣接頭)、清管器、收發球筒、機泵、加熱爐、金屬容器等物品均屬於設備,其價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計稅營業額中。其他建築安裝工程的計稅營業額也不應包括設備價值,具體設備名單可由省級地方稅務機關根據各自實際情況列舉。設備價款問題是施工單位必須註意的問題,不然有可能造成無謂的多繳稅款的問題。建築業營業額確定的稅收政策在後來有比較大的變化,納稅人在計算繳納稅款時就有了較大的籌劃空間。不僅包括上述設備價款問題,而縣還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勞務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17號)列舉自產貨物是指:(壹)金屬結構件:包括活動板房、鋼結構房、鋼結構產品、金屬網架等產品;(二)鋁合金門窗;(三)玻璃幕墻;(四)機器設備、電子通訊設備;(五)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自產貨物。《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銷售自產建築防水材料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80號):納稅人銷售自產建築防水材料的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也加入了進來。上述兩個文件所涉及在建築所使用的六種材料,如果符合規定的條件,可以不計入營業額征稅的問題。比上述規定更徹底和更值得關註的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裝飾勞務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114號):納稅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裝飾勞務,按照其向客戶實際收取的人工費、管理費和輔助材料費等收入(不含客戶自行采購的材料價款和設備價款)確認計稅營業額。上述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裝飾勞務是指,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設備由客戶自行采購,納稅人只向客戶收取人工費、管理費及輔助材料費等費用的裝飾勞務。四、金融業(壹)轉貸業務《條例》規定:轉貸業務,以貸款利息減去借款利息後的余額為營業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業征收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79號)第二條進壹步明確,對金融企業經營轉貸外匯業務,以貸款利息減去借款利息後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征收營業稅。轉貸外匯業務,是指金融企業直接向境外借入外匯資金,然後再貸給國內企業。(二)應收未收利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應收未收利息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82號)金融企業應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按財政部或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財務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從2002年1月1日起,金融企業應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由原來的180天調整為90天。因此,對金融企業貸款利息征收營業稅作以下調整:金融企業發放貸款(包括自營貸款和委托貸款,下同)後,凡在規定的應收未收利息核算期內發生的應收利息,均應按規定申報交納營業稅;貸款應收利息自結息之日起,超過應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或貸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後尚未收回的,按照實際收到利息申報交納營業稅。(三)金融業買賣金融商品《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幹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規定:金融企業(包括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下同)從事票、債券買賣業務以股票、債券的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買入價依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以股票、債券的購入價減去股票、債券持有期間取得的股票、債券紅利收入的余額確定。金融企業買賣金融商品(包括股票、債券、外匯及其他金融商品,下同),可在同壹會計年度末,將不同納稅期出現的正差和負差按同壹會計年度匯總的方式計算並繳納營業稅,如果匯總計算應繳的營業稅稅額小於本年已繳納的營業稅稅額,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退稅,但不得將壹個會計年度內匯總後仍為負差的部分結轉下壹會計年度。(四)金融業的代收款業務《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幹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金融企業從事受托收款業務,如代收電話費、水電煤氣費、信息費、學雜費、尋呼費、社保統籌費、交通違章罰款、稅款等,以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委托方價款後的余額為營業額。五、保險業《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幹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文件第三條規定:(壹)、保險企業已征收過營業稅的應收未收保費,凡在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核算期限內未收回的,允許從營業額中減除。在會計核算期限以後收回的已沖減的應收未收保費,再並入當期營業額中。(二)、保險企業開展無賠償獎勵業務的,以向投保人實際收取的保費為營業額。(三)、中華人民***和國境內的保險人將其承保的以境內標的物為保險標的的保險業務向境外再保險人辦理分保的,以全部保費收入減去分保保費後的余額為營業額。境外再保險人應就其分保收入承擔營業稅納稅義務,並由境內保險人扣繳境外再保險人應繳納的營業稅稅款。六、融資租賃業務《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幹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經中國人民銀行、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批準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減除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後的余額為營業額。以上所稱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擔的貨物的購入價、關稅、增值稅、消費稅、運雜費、安裝費、保險費和貸款的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七、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其購置的不動產或受讓的土地使用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幹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第三條第二十款規定: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其購置的不動產或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全部收入減去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抵債所得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的,以全部收入減去抵債時該項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作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八、資本市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本市場有關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203號)1、準許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代收的證券交易監管費從其營業稅計稅營業額中扣除。2、準許上海、鄭州、大連期貨交易所代收的期貨市場監管費從其營業稅計稅營業額中扣除。準許證券公司代收的以下費用從其營業稅計稅營業額中扣除。1、為證券交易所代收的證券交易監管費;2、代理他人買賣證券代收的證券交易所經手費;3、為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代收的股東帳戶開戶費(包括A股和B股)、特別轉讓股票開戶費、過戶費、B股結算費、轉托管費;(四)準許期貨經紀公司為期貨交易所代收的手續費從其營業稅計稅營業額中扣除。九、代理報關業《關於加強代理報關業務營業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1310號)代理報關業務,是指接受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的委托,代為辦理報關相關手續的業務,應按照“服務業——代理業”稅目征收營業稅。納稅人從事代理報關業務,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以下項目金額後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申報繳納營業稅:(壹)支付給海關的稅金、簽證費、滯報費、滯納金、查驗費、打單費、電子報關平臺費、倉儲費;(二)支付給檢驗檢疫單位的三檢費、熏蒸費、消毒費、電子保險平臺費;_(三)支付給預錄入單位的預錄費;_(四)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費用。_納稅人從事代理報關業務,應憑其取得的開具給本納稅人的發票或其它合法有效憑證作為差額征收營業稅的扣除憑證。_十、折扣折讓扣除條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幹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對於折扣折讓的營業額扣除有嚴格的規定:第三條第二款明確:單位和個人在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時,如果將價款與折扣額在同壹張發票上註明的,以折扣後的價款為營業額;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的,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營業額中減除。單位和個人因財務會計核算辦法改變將已繳納過營業稅的預收性質的價款逐期轉為營業收入時,允許從營業額中減除。十壹、其它營業稅征收中可按差額征稅的項目《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幹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還規定了其它壹些可按差額征收營業稅的內容:(壹)勞務公司接受用工單位的委托,為其安排勞動力,凡用工單位將其應支付給勞動力的工資和為勞動力上交的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積金統壹交給勞務公司代為發放或辦理的,以勞務公司從用工單位收取的全部價款減去代收轉付給勞動力的工資和為勞動力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後的余額為營業額。(二)郵政電信單位與其他單位合作,***同為用戶提供郵政電信業務及其他服務並由郵政電信單位統壹收取價款的,以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合作方價款後的余額為營業額。(三)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通過手機短信公益特服號“8858”為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接受捐款業務,以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的價款後的余額為營業額。(四)從事業務的,以其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其他廣告公司或廣告發布者(包括媒體、載體)的廣告發布費後的余額為營業額。(五)從事物業管理的單位,以與物業管理有關的全部收入減去代業主支付的水、電、燃氣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電、燃氣、房屋租金的價款後的余額為營業額。十二、關於營業額減除項目憑證管理問題為保證差額征收營業稅政策的執行,保障國家稅收收入的完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幹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對於營業額減除項目憑證管理問題有以下嚴格規定:營業額減除項目支付款項發生在境內的,該減除項目支付款項憑證必須是發票或合法有效憑證;支付給境外的,該減除項目支付款項憑證必須是外匯付匯憑證、外方公司的簽收單據或出具的公證證明。

二、郵政儲蓄業務是不是按照金融保險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是的

郵政儲蓄業務按照金融保險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參考:/ntax/apps/home/index.php/Index/news/id/15817

/thread-5039420-1-1.html

三、為什麽郵政儲蓄業務按照金融保險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郵政儲蓄業務按照金融保險業稅目征收營業稅的規定如下:

金融保險業稅目征稅範圍包括:金融業、保險業。金融保險業適用5%的營業稅稅率。

壹、金融業

金融業的征稅範圍包括貸款、融資租賃、業務。

註意征免稅規則:

(1)金融機構往來不征收營業稅

(2)存款或購業務,不征收營業稅

(3)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貸款業對企業貸款或委托金融機構貸款的業務應當征收營業稅

(4)貨物期貨不繳納營業稅

(5)對金融機構的出納長款收入,不征營業稅

(6)個人的金融商品轉讓暫免征收營業稅

(7)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簡稱QFII)委托境內公司在我國從事證券買賣業務取得的差價收入,免征營業稅

(8)金融機構小額(5萬元以下)貸款利息收入免征營業稅

(9)農村金融保險業收入減按3%的稅率征收營業稅

二、保險業

征業務。

(1)對保險企業取得的追償款不征收營業稅

(2)保險企業的攤回分保費用不征收營業稅

(3)出口信用業務、出口信用擔保業務免征收營業稅

(4)2011年8月日起,業從事國際航運保險稅(新增)

(5)自20,對註冊在深圳市的保險企業向註冊在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的企業提供國際航運保險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新增)

(6)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止,對保險保障基金公司根據《保險保障管理辦法》取得

①境內保險公司依法繳

②依法從撤銷或破產保險公司清算財產中獲得的受償收入和向有關責任方追償所得。

四、郵政儲蓄銀行的貸款業務怎麽征收營業稅?

按代理業。

按所收取的價款-支付給保險公司的費用後的差額。

以這個差額5%繳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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