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於車站責任:
(壹)旅客持票進站或下車後在檢票口以內因組織不當造成傷害的;
(二)缺乏引導標誌或有關引導標誌不準確而誤導旅客發生傷害的;
(三)車站設備、設施不良造成旅客傷害的;
(四)車站銷售的食物造成旅客食物中毒的;
(五)因誤售、誤剪不停車站車票造成旅客跳車的;
(六)在規定停止檢票後繼續檢票放行或檢票放行時間不足,致使旅客搶上列車造成傷害的;
(七)因違章操作、管理不善造成火災、爆炸,發生旅客傷害的;
(八)事故處理工作組有理由認為屬於車站責任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