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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期沒有簽訂勞動合同

實習生與用人單位簽的是實習協議或實習合同,而非勞動合同。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須在壹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超過壹個月沒有簽訂的,要從壹個月開始支付直至壹年的每個月雙倍工資。超過壹年未予簽訂的,視為已經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壹方當事人必須是勞動者,實習不屬於勞動,不適用勞動合同法。

實習協議是指在校學生通過參加實習單位的實際工作進行實踐學習,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

畢業前,學生有意實習,單位接納實習,雙方可簽訂實習協議,進入實習階段,而實習階段的主要目的是實踐學習,僅是發揮自身才能,供雙方加深了解的機會,並不代表未來會建立勞動關系。如果雙方有意建立勞動關系,則簽署就業協議,除非壹方毀約,否則就業協議的歸宿就是勞動合同。學生畢業後到單位報到,簽署勞動合同,就業協議失效。

法律依據:

《勞動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二十壹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壹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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