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3月22日中華人民***和國國務院令第77號發布 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第三十三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