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設計單位招標(鐵道部)
3。預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設計單位)
4。預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查(鐵道部)
5。預可行性研究報告評估(咨詢公司)
6。項目建議書批復(鐵道部或國家發改委立項)
7。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設計單位)
8。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查(鐵道部審查初設、環境保護部審查環評、國土資源部審查用地)
9。可行性研究報告評估(咨詢公司)
10。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鐵道部或國家發改委)(鐵道部和地方發改委批準100公裏以下及本省(區、市)鐵路,國家發改委批準跨省(區、市)或100公裏及以上項目,其中300公裏及以上項目由國家發改委核報國務院核準—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文件)
11。可以進行開工、奠基、建設動員大會等儀式(鐵道部和省市區等)
12。初步設計批復(鐵道部工程設計鑒定中心)
13。工程施工招標(鐵道部工程交易中心)
14。征地、動遷(地方政府)
15。進場正式開工(施工單位)
其中第11至第15的順序可以是調整的。第6項目建議書批復(國家發改委立項)是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