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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第三次月考試題

1、段某對其傷害行為,不用負刑事責任。因為其年齡為16周歲,且其對田某的傷害僅達到輕傷,未達到應負刑事責任的標準。

2、是故意殺人中止。終止與未遂的區別在於是否是因為客觀的外在條件所引起的行為停止,趙陽在本可以繼續將錢紅殺死的條件下,沒有收到客觀條件的制約,主觀上選擇了停止殺害行為,因此,是故意殺人中止。

3我認為在校大學生不應當作為特殊群體而享有特殊權利。法律追求的主要價值之壹即是公平正義,其表現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也是與古代“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的思想想傳承的,在法律中,享有特殊權利的主體只能是處於弱勢地位的群體,如盲聾啞人等殘疾人或者精神病人等,而從整個社會的群體整體來看,大學生並不是弱勢群體,因此也就沒有必要將其作為特殊群體,賦予其特殊權利。

4、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主要任務:公民的民主權利和自由應得到充分保障;國家政治權力的結構民主,如國家機構內部立法、行政、司法機關,要在黨的領導下實行科學分工,並形成健全的監督機制;國家權力的行使和公民權利的保障要有民主程序;民主方法,如要實行群眾路線的工作方法、要有批評與自我批評的作風、不搞壹言堂等。具體的可以參考壹下/question/148103819.html

5、感受(原創):要培養法律意識,在生活中處處留意,消費大件商品要留有憑證、簽訂合同要仔細閱讀條款,將法律作為保護自己的工具。可以結合具體生活中的事例,例如,我的同學在簽訂兼職工作的合同時,就沒有仔細看相關條款,後來發現工資太低,在老師的幫助下,運用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證明了合同無效,保護了自己權益。

如果對答案滿意的話,就選為最佳答案吧,謝謝啦~(為完任務所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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