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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本实施细则参照《中华人民***和国家集体企业征管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制定。 第二条《》第一条所称“集体企业”,是指工业(包括手工业)合作厂(社)、商业企业(包括供销合作社、合作商店)、服务合作企业、建筑安装企业、交通运输企业(包括搬运装卸);街道企业、乡镇

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按企业集体征税:经有关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生产数据全部集体企业;实行统一统计、***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集体企业独立统计”是指具有独立的组织形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行政管理办理工商登记,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资金独立,在银行纳税结算账户,独立建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集体企业自负盈亏。第四条 集体企业纳税年度纳税,从公历每年一年起第五条 集体企业所得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第六条《条例》第二条所称“收入县”,包括纳税人的生产《条例》第二条所称“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全部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经营收入”,是指纳税人从事物质生产、交通运输、商品经营、劳务服务等盈利事业取得的纯收益。

“其他收入”,是指生产劳动、利息(不包括国库券利息)、产权所得、转让专利权、母技术、商标权等项所得,以及营业外收益或其他收入等所得。 第八条集体企业之间的联营企业所得,应在联营第九条纳税人同时经营农业生产的,农业生产应单独核算,只就经营工业、商业、交通运输等业的所得征税第十条《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的税金”、是指规定征收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所得税下列项目:

一、纳税人从其他企业分得所得税后的利润、烟草等;

二、国务院第十二条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城镇下列项目:

一、上年度的亏损;

二、应在各项专项基金、专项中支出的费用;

三、应在企业追缴后的利润中支出的工资、补贴、税收、支出的税收和奖金,以及赞助金、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金等;

四、罚款的所得税、建筑税、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以及购买的国库券;

五、应收款项处罚中的利润中分配的合作事业基金、公益金、公积金、股金分红和劳动分红等;

六、按规定已解除,不上交行政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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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国务院、财政、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交纳的费用;

八、财政、税务机关明文规定对成本、费用及营业外或营业外费用不予限定其他项目列支的费用。 第十三条 集体企业主管部门行政管理属不纳入补助的,可按税务机关核定的比例向纳税人追缴。 年终了行政管理费有结余的,应征收所得税。第四条 主管部门向纳税人缴纳的行政管理费,其消费范围包括上缴上级管理费、拨补下级管理费、行政支出、新产品试制失败损失、展品及样品费等。

第十五条《条例》第二条所称“国家的有关规定”,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主管部门和省、职责、直接管辖的市财政。 >

政税务机关制定或批准的有关规定和企业会计制度。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集体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各企业进行审核。主管部门根据上级制度制定的具体办法,由同级税务机关审核。企业主管部门对财务会计制度和具体办法进行解释、修订、补充时亦同。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和范围的规定,应以税收标签为准。 第十七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一、工业企业

(一)本期产品成本总计=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工资(不包括应缴纳罚款后利润中支出的工资部分)+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废品损失+车间停业+企业管理费。

(二)本期完工产品成本=期初在产品、自制半成品余额+本期产品成本合计-期末在产品、自制半成品余额。

(三)产品销售工厂成本=期初库存产品成本+本期修复产品成本-期末库存产品成本

(四)产品销售利润=产品销售收入-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产品销售工厂成本-销售费用

(五)利润=产品销售利润+其他销售利润-资源税+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六)应纳税所得额=利润初期+从其他单位分得未征税的利润-允许城镇项目的金额

二、商业企业

(一)商品销售成本=期初商品库存进价+本期期购进商品进价-期末库存商品进价-非销售商品金额

(二)商品流通费=运杂费+保管费+包装费+商品搬运费+手续费+利息+工资(不包括应征税后利润中支出的工资部分)+临时人员工资+福利费+修理费+折旧费+简易建筑费+家具用具摊销+保险费+职工中断+职工教育中断+企业管理费

(三)商品经营利润=商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成本-商品流通费-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四)附营业务净收入=附营业务收入-附营业务成本

(五)利润=商品经营利润+附营业务净收入+财产溢余+其他收入-其他支出

(六)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从其他单位分得未征税的利润-允许企业家项目的金额

三、饮食服务业

(一)营业成本=期初库存原料和半成品、产成品存盘余额+本期购进原料-期末库存原料和成品半、产成品盘存余额

(二)费用=燃料费+水电费+库存占用+运杂费+工资(不包括应征税后利润中支出的工资部分)+福利费+手续费+修理费+折旧费+家具用具摊销+保险费+工会经营+职工教育坚持+企业管理费

(三)经营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费用-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四)附营业务净收入=附营业务收入-附营业务成本

(五)营业收入=经营利润+附营业务净收入+财产溢余+其他收入-其他支出

(六)应纳税所得额=利润+从其他单位分得未征所得税的利润-允许所得税项目的金额

四、其他行业

其他行业的应纳税收入额,可以区别情况参照以上公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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