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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體檢標準有哪些

(壹)壹般檢查:內科、外科、耳鼻喉科、眼科、婦科(已婚者)檢查(按體檢表逐項進行)。

(二)化驗檢查:

1、血常規

2、尿常規

3、肝功能:SGPT,蛋白,HBSAg。

(1)單純HBSAg陽性者復查乙肝三系;

(2)單純SGPT異常(HBSAg陰性)者,壹周內允許復查壹次。

(三)特殊檢查:

1、肝膽B超。

2、胸透(有疑問加攝胸片)。

3、必要時增檢心電圖、心超聲檢查。

錄用國家公務員體檢項目和標準:

1、器質性心臟血管病(風濕性心臟病、先天性心臟病等)不能錄用。

2、體檢時,遇有下列情況,排除心臟病理性改變,可以錄用:

(1)聽診時心臟無病理性雜音者。

(2)偶發期前收縮,每分鐘應少於6次(有心肌炎史者從嚴掌握),體檢時遇此情況均應做下蹲試驗並配合心電圖檢查,排除“心肌病”。

(3)心率每分鐘50次至110次之間。

3、血壓在下列範圍內,可以錄用:

收縮壓12.00-18.66Kpa(90mmHg-140mmHg)

舒張壓6.00-12Kpa(60mmhg-90mmHg)

4、單純缺鐵性貧血,血紅蛋白男性高於9克/dl,女性高於8克/dl可錄用,其他血液病不能錄用。

5、患過結核病,屬下列情況的,可以錄用:

(1)原發型肺結核,浸潤型肺結核,結核性胸膜炎,經治愈已硬結穩定,壹年觀察無變化者。

(2)壹切肺外結核(腎結核、骨結核、腹膜結核、心包結核等),治愈後兩年以上未復發,經縣以上醫院(或結核病防治所)專科檢查無變化者。

(3)淋巴腺結核無癥狀。

6、患支氣管擴張、支氣管哮喘,不能錄用。患慢性支氣管炎(連續三年以上,每年持續2個月以上),不能錄用。幼年時患過支氣管哮喘,以後未復發者可錄用。

7、胃潰瘍和十二指腸瘍已愈合,壹年內無出血史,壹年以上無癥狀者可以錄用(潰瘍病形成幽門狹窄,不能錄用);胃次全切或部分腸切除術後壹年無復發,無後遺癥,不影響功能者可錄用。

8、乙肝兩對半呈現“大三陽”和雖然是“小三陽”但肝功不正常者,以及丙型和丁型肝炎患者,不能錄用。

9、以往無肝炎病史,肝在肋緣下2cm以內,質軟無壓痛,肝功能正常者,可錄用。脾在肋下1cm以內或肝脾同時觸及,經B超檢查,正常者可錄用。

10、體檢發現各種惡性腫瘤患者,不能錄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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