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是:
第四條 ?公路工程試驗檢測機構資質是根據試驗檢測機構的技術力量 、儀器設備、環境狀 況和管理水平等方面的綜合實力,分別定為甲、乙、丙三個等級;公路工程項目的施工、監理 等單位的工地試驗檢測機構,定為臨時資質。
第五條 交通部是全國公路工程試驗檢測機構資質的主管部門,負責甲 級資質和部直屬企 事業單位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公路)工程質量監督站所屬的試驗檢測機構資質等級 的審批和管理等工作,辦事機構是交通部基本建設質量監督總站。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是本地區公路工程試驗檢測機構資質的地方主管部門,負 責本地區甲級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公路)工程質量監督站所屬試驗檢測機構資
質等級的初審和上報,負責本地區乙、丙級和工地試驗檢測機構臨時資質的審批和管理等工 作,辦事機構為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公路)工程質量監督站。
第六條 公路工程試驗檢測機構(以下簡稱試驗檢測機構)必須嚴格執行國 家和交通部 頒發的有關公路工程的法規和技術標準、規範、規程,按照批準的試驗檢測項目承擔公路工
程試驗檢測工作,提供科學、公正的數據和報告。不具備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公路工程 試驗檢測機構資質的,不得承擔公路工程試驗檢測工作。
業務範圍是:
基地及符合低級承載力靜載檢測。
樁基承載力的靜載檢測。
地應變發樁身完整性檢測。
沈波透射法完整性檢測。
稿應變法樁身完整性及承載力檢測。
錨桿鎖定裏檢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