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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刑法规定及司法解释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刑法规定及司法解释

刑法的基本规定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刑法的基本规定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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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激增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司法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节录)

(2010年) 5月7日公通字[2010]23号)

第七十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追诉:

(一)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销售金额不足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未销售的货值总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

第八十九条对于物品违法、未遂犯罪、中止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九十条本规定中的立案追诉标准,除法律、司法外解释、本规定中如有规定的以外,适用于相应的单位犯罪。

第九十一条本规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法律问题的解释》(节录)

(2004年12月22日法释[2004]19号)

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人数增加”,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创立三年以下或者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百万巨额”,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自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刑,并处罚金。

第九条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明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明知”:

(一)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整或者更换覆盖的;

(二)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三) 原始、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原始、涂改的;

(四)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况。

第十五条单位实施刑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按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三倍定罪量刑。

第十六条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犯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

(2010年3月) 26日法释[2010]7号)

第一款(第三款)销售明知冒犯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产品,销售金额增加的,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行为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第六条明知实施他人本解释第一条所列犯罪,并方便提供贷款、 、账号、发票、证明、经营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场所、设备、运输、仓库、保管、书面、代理进出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生产技术、卷烟配方的,应当按照***备案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最高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节录)

(2011年1月10日)日法发[2011]3号)

一、关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案件中尚未销售或者部分销售行为的定罪量刑问题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法第二百一条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假冒注册商标尚未销售的商品,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

(二)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部分销售,已销售金额十五万元以上,但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总额分别达到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分别按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各基准刑幅度定罪处罚。

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基准刑幅度或者均达到相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的情况》产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

(2003年12月23日高检会[2003]4号)

二、关于销售明知是假冒烟用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行为中的“明知”问题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条的规定,销售明知是冒烟用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销售金额增加的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明知”,是指知道或应当知道之一。有下列情况的,可以认定为“明知”:

1、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进货的;

2、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销售的;

3、销售假烟用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发现后转移、据物证或者提供意图论证、意图情况的;

4、其他可以认定为明知的事实。

三、关于***犯罪问题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本实施《纪要》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的犯罪行为,仍实施以下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违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直接参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或者销售假冒烟用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或者直接参与非法经营烟草制品的并在其中起主要作用;

2、提供房屋、场地、设备、车辆、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设施证明、技术等和条件,用于帮助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假冒伪劣烟草制品、非法经营烟草制品的;

3、运输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的。

上述人员中有检举了其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了重要的证据线索,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减轻减负;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减轻大象减负。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实施本《纪要》第一条至第三条三条规定的犯罪行为的处罚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实施本《纪要》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的犯罪行为,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和国家商标法(2001年修改)》(节录)

(1983年3月1日)

第五十九条(第三款)销售明知是冒牌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虚假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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