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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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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是指一个对象直接使用另一个对象的属性和方法。也指按照法律或遵照遗嘱接受死者的财产、职务、实际、

1汉语词汇信息

基本

词目继承

拼音jì chéng

基本 解释泛指把前人的作风、文化、知识等接受过来。

详细解释

①承受承受(死者的遗产等):~权|~人。②泛泛 指把前人的作风、文化、知识等接受过来:~优良传统|~成果。③后人继续做前人继承下来的事业:~先烈的遗业。

2法律基本 名词

概念

民法

继承法即关于自然人死后由其继承人

继承

对 其财产权利和义务承担承受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中的继承是一项法律制度,即指将死者生前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转归有权取得继承人的财产

继承人继承法律规定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称为继承权,继承权下列法律特征:①是一项财产权利,通过继承继承财产的转移。 世界各地有关继承继承的规定,都是继承者被继承人存在以婚姻、血缘等关系为依据而确定的。③继承权的实现必然的法律事实。法律规定的继承权继承人使用 的一项期待权;只有被继承人死亡这一法律事实出现以后,继承权才成为既得权,开始继承继承。在实行遗嘱制继承人的国家,还需要有被继承人设立遗嘱的法律事实。

制度

继承制度是同特定的制度相联系的,是在社会社会出现原生制国家、分裂为阶层以后随同的产生而产生的。列宁说:“遗产制度以原生制为 前提”(《列宁选集》第1卷,第20页)。早在母系氏族社会,氏族中的财产,如土地、住房、家畜和其他生产资料,都属于公有,个人财产仅限于少量生活用品和 连通携带的武器。氏族首领死后,财产中的日用品随葬。其余财物由同族人***有。随后的继承,只是一种社会习惯,早已形成法律制度。进入阶级社会以后,法律首先 确认身份继承,然后确认独立的财产继承。

不同历史时期的继承

奴隶社会的继承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在生产中 中逐渐形成了以男性为中心的社会,母权制追随父权制所取代。其主要标志之一,就是按男性计算世系和按父系进行继承。父亲死后,由其子继承其身份,并 其继承财产。奴隶制社会形成了部落长的世袭制和财产继承制,并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如推测18世纪的《汉穆拉比法典》有关继承权的规定达23条,内容比较戏剧。 中国的《周礼》、《礼记》中,也有对西周奴隶制时期婚姻继承的记载,其核心是嫡长子继承制。这种制度的经济基础是奴隶占有制及大家族继承制,国王和各族 等级贵族就是奴隶制大家族的族长,一族的权力集于族长一身,这种身份就是各种权利包括财产权的对应。所以,从历史上看,最早出现的继承身份就是继承。族长死后,就 由其嫡长子继承其统治身份和政治地位,尤其是继承宗庙祭祀权,占领财产。身份继承是财产继承的前提。

封建社会的继承

国王和大小贵族是土地所有者,也是发展统治者。他们从血缘关系、宗族关系出发,构成宝塔式的阶级统治体系。为了保护树木财产不被分散,使之世代相承,国王和贵族死 后,其权位、土地以及其他财产,由其嫡长子继承。这种以嫡长子继承为中心的继承制度,称为宗祧继承。宗祧继承是宗法社会制度的产物。以嫡长子为主要继承 继承人,有子立长,无子立嗣,成为历代的法例。

次子、庶子只能分得部分土地和财物,不能承袭权位。《唐律疏议》·户婚律规定:“诸立嫡违法者,徒一年。”这种法律制度,影响到日本 在日本旧民法中的“家督相续”,就是由嫡长子继承父权和主要财产权。按照宗祧继承制,遗产的承受是以宗祧继承为前提的,只有 有宗祧继承权者,始有财产继承权。而且立长、立嗣均以男性为限制,否认女性的继承权,显然是男尊女卑的封建特点。

陷入社会的继承< /p>

社会到了崩溃,财产继承制才独立起来,并最终取代了继承制,核心继承关系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是由经济基础所决定产生它的经济服务基础 马克思说:“继承法最清楚地说明了生产关系的依存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420页)。在衰退的经济基础上产生的继承 1804年《法国民法典》专编规定了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其中第一章就是继承。 的原则,把遗嘱继承提到的重要地位,尤其在英美法系诸国,实行遗嘱自由,立遗嘱人在遗嘱中可以任何指定遗产继承人,以保证其财产能够传承给自己中意的继承人,让他们继承 攫取他人劳动成果的权利。

社会主义国家的继承

苏联的继承

俄罗斯十月革命后,曾于1918年4月24日 日宣布废除继承权,财产所有人死后其遗产均归国有,后又规定不超过一万卢布的遗产死者一定的近亲属继承权。1922年《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规定了继承人范围和继承权 最高剥夺。1928年废除了关于1万卢布的最高剥夺的规定。从1945年开始,遗产可以通过遗嘱继承。1961年《苏联和各加盟***和国民事立法纲要》,对于继承和遗嘱继承

中国继承的发展

中国历代律例虽有继承方面的规定,但作为独立的继承法,齐光绪三 十三年(1907)开始起草的,于宣统三年(1911),其中《大清民律(草案)》的第五部,仍以宗祧继承为主。中华民国时期国民党政府因袭德 、法、日民法典的体例,把继承法列在继承编之后,从法律上废了宗祧继承,实行财产继承制。

中华人民***和国家的继承制度是 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上制定的法律制度。中国1982年宪法规定:“国家现行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在中国,公民的继承权主要是在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下,从按 分配原则派生出来的,受到国家的保护。由于消灭了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主要生产资料为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从而使社会主义继承关系同过去的一切继承关系,有着本质上的不同:一是 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一是继承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劳动人民,继承关系的客体主要是生活资料,继承的目的不是剥削正义的继承制。中国的社会主义继承制,不仅彻底消灭了几千年的黑人 年宗祧继承、立嗣继承制度,有利于妥善处理社会主义家庭中的财产关系,贯彻男女平等原则,保护无劳动能力和无生活来源的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以实现抚育子女, 望老年人的家庭工作。

分类

1、默认继承与遗嘱继承。(继承财产的方式)

2、有限继承和无限继承。 (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财产权利义务的范围)

3、***同继承和单独继承。(参与继承的人数)

4、本位继承与代位继承。 (继承人参与继承时的地位)

规定

当代各国,对继承问题都以民法或有关继承人的单行法规作出各种具体规定。包括继承开始时间、地点 ;继承权的接受和放弃;继承权的放弃等。

继承开始

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开始(见消失和死亡宣告)的时间是继承开始时间,由此继承权开始具有实行的效力。在继承时,确定 继承人的范围,确定继承遗产的范围和。如果是遗嘱继承人,需要在今后认定遗嘱是否有效。关于继承权的价值时效也从此时开始计算。

继承地点通常是被继承人的 居住地。如果居住地不明确或主要财产不在居住地,则可以财产总部为继承地点。例如日本密码民法规定,继承在被继承人的住所开始,如果居住地不明确或主要财产不在居住地,则以财产总部为继承地点 继承开始地点。 希特勒也规定继承发生的地点是被继承人的最后经常居住所,如最后经常居住所不明,则为遗产总部或遗产基本部分总部。

继承的接受和放弃

继承权的人在得知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后,应就是否接受继承作出意思表示。继承人接受或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是单方行为,法律具有效力。各国对此都有效力。 两种规定:①法国、日本、苏联等国的民法规定,无论接受或放弃继承,都必须作出意思表示。②民主德国、匈牙利等国的民法规定,放弃继承必须作出意思表示,否则即视为 接受继承。

继承人作出意思表示的期限,各国一般规定为6个月。但密码《法国民法典》第789条规定:“接受或放弃继承的权利,经过法律为行为产物” 权力所规定的截止的时效期间而消灭”。这种时效期间按该法典第2262条规定为30年。

根据中国司法实践,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在继承开始后 至遗产处理,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继承人的继承权,从知道权利被侵权时起2年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

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人的继承权,除因作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外,财产因被剥夺而丧失。继承权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并按司法程序进行。

< 日本民法规定:凡有意使被继承人、或继承顺序(见法定继承)在先或同等顺序的继承人致死的,或者因为想达到这个目的而被判刑 的,知道被继承人被杀害而不告发的,以及用欺骗、强迫方法劝说或促使被继承人作出遗弃、取消遗弃嘱和变更遗嘱的,伪造、毁坏弃、隐藏隐遗遗嘱的,都不能成为继承人。又如1964年 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则规定,只要公民以自己的违法行为反对被继承人或由此继承人,反对遗嘱的实现,以激励自己继承的,就无权继承;还规定剥夺亲权的父母,以及 恶意拒绝扶养义务的人,也不得继承。其他各地也都按照本身的具体情况作了规定。继承权被增加后,该继承人即丧失了承受遗产的权利。但有些国家已规定,得到死者或所行为 针对的人的宽恕,可不被扩大继承权。

各国还规定被继承人可用遗弃方式取消继承人的继承权,同时规定了一些限制条件。苏联规定,遗嘱人可在遗嘱中延长一个、 几个或所有继承人的继承权,但其附带子女、无劳动能力的子女(包括养父母)、无劳动能力的配偶、父母(包括养父母)和遗嘱人生活的人,均遗嘱如何内容 《法国民法典》经1972年修改后的条文规定:遗嘱分处的财产,遗有一个期间不得超过半数, 两个以上时不得超过三分之一,三个以上时不得超过四分之一,并作了其他限制性规定。

根据中国司法实践,一般认为继承人有以下情况之 一,在继承开始后,经依法程序扩大其继承权:谋害被继承人或为争夺遗产而谋害其他继承人的;对被继承人人生前有虐待、遗弃行为情节严重的;胁迫、欺骗被继承人设立遗嘱,或者伪造 、篡改遗嘱的。

在实行遗嘱继承时,一般认为,遗嘱中必须保留继承人中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和祖先应得的遗产份额。

继承客体

全国人大常委 会于1985年4月1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和国家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继承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牲畜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p>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的一切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

《继承法》第四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本继承法规定” 继承。个人继承,后续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继承的,按照继承合同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于1985年9月11日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和 国家意见继承法>若干问题的》对《继承法》的上述规定作了如下解释:

三、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4.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将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剩无余及其劳动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 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接受放弃

获得继承权的人在得知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后,应就是否接受继承作出意思 表示。继承人接受或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是单方行为,具有法律效力。世界各国有两种规定:①法国、日本、苏联等国的民法规定,无论接受或放弃继承,都必须表示意思 ②民主德国、匈牙利等国的民法规定,放弃必须继承表示表示,否则即视为接受继承。

继承人表示表示的期限,各国一般规定为6个月。 天线《法国民法典》第789条规定:“接受或放弃继承的权利,经过法律为不动产物权所规定的最后时效期间而消灭”。该时效期间据该法典第2262条规定为30

根据中国司法实践,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当在继承开始后至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知道继承人的继承权,从 权利被行为从2时起可请求人民法院纳入保护。[1]

相关文化

滋贺秀三对这一概念做出了明确清晰的杰斯。他认为,中国 司法上的继承包含三层意义。首先是“继嗣”,即生者对死者的尊像;其次是“承嗣”,即继承了死者人格的生者对死者的祭祀;最后是“承业” ,即祭祀了死者人格的生者对死者的财产包括性的继承。在这三层意象中,人格的继承是继承的本质所在。父子之间是基于人格上的所以祭祀产生了祭祀的义务 和承业的权利。人的死亡往往不会产生近代民法不同的遗产,只要同居***财的家一直延续着。“父亲的死亡这件事意味着无论如何从***财集团 里消失了一个成员。财产如从前一样地由残存成员的儿子们继续保有”;“给家族生活带来重大变化成为人们关注焦点的事件不是人的死亡,而是在此时期 因此即使作为国家的法律也仅仅是由家产分割法(唐户令应分条等)并规定了关于因最后的主体性户家庭成员死亡绝的情况下 遗产的处理(唐丧葬令户绝条等等),在普通意义上可以称为遗产继承法的内容却是不曾存在过的。”(滋贺秀三,2003:97、89)

< p>我国民法史专家姚荣涛也归纳了古代汉语中的“承”、“承继”、“继承”与近代西方法律上的继承的不同之处。他指出:第一,继承的含义本是指由上 而下的交付。

在中国古代家长社会中,主要由上而下的身份财产的男系直接交接,即父亲向男性子嗣的交接,不是由上而下的交接就不能称“承”、“承继”或“继承” 而近代民法中的继承则包含了由上而下和非由上而下的财产继承。

本解答由谢小夫友情提供!若有不足之处望须,希望本次解答对您有帮助!助人为乐 您也不易,万分期待的采纳。此处表示谢谢!有缘下次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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