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年設立登記的企業,自下壹年起參加年檢。
第六條 企業年檢程序:
(壹)企業提交年檢材料;
(二)企業登記機關受理審查企業年檢材料;
(三)企業繳納年檢費;
(四)企業登記機關在營業執照副本上加蓋年檢戳記,並發還營業執照副本。
第七條 企業申報年檢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年檢報告書;
(二)企業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三)營業執照副本;
(四)經營範圍中有屬於企業登記前置行政許可經營項目的,加蓋企業印章的相關許可證件、批準文件的復印件;
(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企業法人應當提交年度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公司和外商投資企業還應當提交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
企業有非法人分支機構的,還應當提交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已進入清算的企業只提交第壹款所列材料。
第八條 企業非法人分支機構、來華從事經營活動的外國(地區)企業、其他經營單位申報年檢除提交本辦法第七條第壹款規定的材料外,非法人分支機構還應當提交隸屬企業上壹年度已年檢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其他經營單位還應當提交隸屬機構的主體資格證明復印件。
第十壹條 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之內完成對企業提交的年檢材料中涉及登記事項、備案事項的有關內容的書式審查,需要對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除外。
需要對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第十二條 經審查符合規定的,在營業執照副本上加蓋年檢戳記,並發還營業執照副本;不符合規定的,責令其限期改正,符合規定後,在營業執照副本上加蓋年檢戳記,並發還營業執照副本。其中,屬於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並涉及營業執照記載事項改變的,經變更登記後,在新的營業執照副本上加蓋年檢戳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