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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的基金会章程

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中文名称: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缩写:CFYEE。

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中国以及许可本基金会募捐的国家和地区。

条本基金会的第三条宗旨:通过资金扶持、技能培训、信息服务、政策协调和社会协商,帮助青年创业就业,促进青年发展。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募集额为人民币24000.00万元,来源于有关组织和企业的捐赠。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青团中央委员会。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地址:北京市崇文区前门东大街10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基金会业务范围:

第二章本基金会业务范围:

第二章本基金会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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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注、支持、资助、开发、推广促进青年创业就业示范性项目;

(二)推动开展青年创业就业研究和交流,营造有利于青年创业就业的示范性项目。创业就业的社会动态;

(三)与海内外关注青年创业就业的政府、企业、非营利机构和个人开展合作;

(四)支持开展促进青年创业就业创业就业的各类服务和活动。

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本基金会由5至25名董事组成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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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会董事每届会届4年,会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董事的资格:

(一)本基金会董事的资格:

(一)本基金会董事真理,拥护本章程,志愿服务于理事会;

(二)发挥基金会的社会责任感,关心青年成长发展,热心公益事业;

(三)具有较强的公***责任意识,独立、调查、公正地参与议事决策;

(四)具有推动、支持本基金会事业发展的能力。

第十条董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董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转让人、发起人分别指定并***同协商确定。

<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人***共同提名竞选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辩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主席。

(三)罢免、增补董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罢免、增补董事表决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办公。

第十一条董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基金会举办的活动的权利;

(三)对本基金会工作的批评、监督和建议权;

(四)遵守本基金会论坛,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五)热心支持本基金会工作;

(六)向本基金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经理事会授权组织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第十二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

理事会无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董事长、副董事长、职务;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枢纽、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提名的副格局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审议保健的工作报告,检查保健的工作;

(九)基金会的分立、治疗或决定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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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置和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三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名董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董事长不能召集,建议董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董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董事、监事。

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代表同意,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董事长、副董事长、岗位;

(三)章程规定了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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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定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定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参与决议的股东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投票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猴子可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本基金会设监事1至3名。监事十六条与董事契约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董事、董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八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转让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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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财务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和会计数据,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财务监事列主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董事不得超过基金会总捐款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董事不得领取基金会报酬。

第二十条一条本基金会董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关联的决策;基金会董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三条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职务,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本基金会董事长、副董事长、生育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影响加大;

(二)主管长、副主管长、生育最高发病年龄不超过70周岁,生育为职业岗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身体正常工作;

(四)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中有下列情况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性格: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控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年的;

(三)因违法犯罪被赋予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赋予政治权利的;

(四)曾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董事长、副主任或者人身保护,且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超过5年的。

第二十五条担任本基金会副主任或者生育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入境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本基金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健身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方案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出租。

第二十七条本基金会董事长为基金会代表人。本基金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代表人。

本基金会基金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成立。

本基金会基金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情况。的行为,信托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信托代表人任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者基金会财产损失的,信托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基金会长无罪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主持制定理事会工作计划并督促执行;

(五)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力。

本基金会副主任、健康主任领导下开展工作,争取无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基金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参与、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慈善制度,报理事会理事会;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职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政府资助或拨款;

(四)其他合法收入;

(五)投资收益。

第三十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真理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二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三条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真理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转让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须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变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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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途:

(一)公益资助;

(二)管理费用;

(三)费用预算。

第三十五条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

(一)年度投资计划;

(二)200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活动是指:

(一)符合国家法律规定,须经渠道的或全国性募捐活动;

(二)前期募捐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募捐活动;

(三)在境外的募捐活动。

第三十六

第三十七条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条年总收入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10。

第三十八条本基金会实施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实施的公益资助种类项目以及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申请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

本基金会违反转让协议使用转让财产时,转让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转让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补偿使用协议,约定资助方式、援助物资以及资金用途和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规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况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数据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机构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整工作或注销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计划及坚决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坚决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四条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工厂代表以及重庆,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本基金会有以下一种情况,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真理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登记注册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重庆组织,完成重庆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重庆结束之日起自15日起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巴塞罗那期间不开展奥克兰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本基金会注销后的财产,应当由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的下监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与本基金会相关的事业。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产权、真理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架构社会公告。

第六章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经2009年11月12日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属于权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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