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事業建設費費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第四條 文化事業建設費按繳費人應當繳納娛樂業、廣告業營業稅的營業額和規定的費率計算應繳費額。計算公式:
應繳費額=應納娛樂業、廣告業營業稅的營業額×3%第五條 文化事業建設費由地方稅務局在征收娛樂業、廣告業營業稅時壹並征收。第六條 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費義務發生時間,為繳費人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證的當天。第七條 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納期限與繳費人繳納營業稅的期限相同,或者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繳費人應繳費額的大小核定。第八條 繳費人應當在提供娛樂業、廣告業勞務的發生地,向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第九條 對中央直屬單位及其所屬企業事業單位征收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全額上繳中央金庫;對地方單位和個人征收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全額繳入省級金庫。第十條 文化事業建設費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建立專項資金,用於文化事業建設。具體管理和使用辦法,另行制定。第十壹條 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征收管理,依照國家有關營業稅征收管理的規定及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第十二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對娛樂業、廣告業征收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地區,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少數地區征收標準高於本辦法規定征收標準,根據當地情況需要保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報國務院批準後,可以繼續執行,並依照本辦法第9條的規定繳庫。第十三條 1997納稅年度起,文化事業建設費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計算征收。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