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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保外就醫的條件和程序法律是怎麽規定的?

“保外就醫”屬於《刑事訴訟法》第265條規定的“監外執行”的壹種,申請保外就醫所需的材料有:1、到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開具證明文件;2、填寫《罪犯保外就醫征求意見書》,在《罪犯保外就醫取保書》上簽名或蓋章;3、對需要保外就醫的罪犯,由看守所填寫《罪犯保外就醫審批表》,報審批機關批準,送給擔負檢察任務的派出機構認定,取保人應當具備管束和教育保外就醫罪犯的能力,並有壹定的經濟條件。根據法律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準保外就醫:

1、身患而嚴重疾病、短期內而死亡危險的;

2、身體殘疾、生活難以自理的;

3、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會可能的。

總之,罪犯保外就醫的病殘情況,應符合《罪犯保外就醫疾病傷殘範圍》的規定。

此外,下列罪犯、根據法律規定不準保外就醫:

1、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的;

2、罪行嚴懲、民憤很大的;

3、服刑期間自傷自殘的。保外就醫包括的疾病傷殘:壹、各種器質性心臟病,心臟功能在三級以上。二、各種慢性腎臟疾病引起的腎功能不全,經治療不能恢復者。三、高血壓病Ⅲ期。四、空洞型肺結核,經兩個療程治療不愈者,支氣管擴張、反復咯血、且合並肺感染者。五、經精神病專科醫院司法鑒定確診的經常發作的各種精神病。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壹)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開具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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