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掛職鍛煉制度在加強公務員經驗交流,促進年輕幹部健康成長和提升公務員綜合素質中有著重要地位和作用。
《中華人民***和國公務員法》規定,根據培養鍛煉公務員的需要,選派公務員到下級機關或者上級機關、其他地區機關以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擔任相應職務。公務員在掛職鍛煉期間,不改變與原機關的人事關系。
掛職鍛煉具有臨時性,不再是交流,如重大工程、重大項目、重點任務或其他專項工作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公務員法》
第二十八條 錄用公務員,應當發布招考公告。招考公告應當載明招考的職位、名額、報考資格條件、報考需要提交的申請材料以及其他報考須知事項。 招錄機關應當采取措施,便利公民報考。
第二十九條 招錄機關根據報考資格條件對報考申請進行審查。報考者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當真實、準確。
第三十條 公務員錄用考試采取筆試和面試等方式進行,考試內容根據公務員應當具備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職位類別、不同層級機關分別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