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長江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長江電力"或"公司")是經原國家經貿委報請國務院同意後,以《關於同意設立中國長江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復》(國經貿企改[2002]700號文)批
準,由中國長江三峽工程開發總公司(簡稱"中國三峽總公司")作為主發起人以發起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本條內容來源於:中國法律出版社《法律生活常識全知道系列叢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