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條、第三十壹條;
②《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
③《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國務院令第722號);
④《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
⑤中***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
⑥食品安全工作堅持“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總要求;
⑦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於進壹步加強食品安全標準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衛辦食品函〔2016〕733號),有關企業標準備案範圍、備案性質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