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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传染病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公***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传染病的预防、报告、控制、救治以及相关的保障措施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分类管理)

本市对传染病防治实行分类管理。对甲类、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以及乙类、丙类传染病和其他传染病,依据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针对疾病特点和危害程度等因素,采取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第四条 (工作机制)

本市传染病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中西医并重,建立健全政府负责、部门合作、社会参与、属地管理的传染病防治工作机制,完善本市区域和部门联防联控制度,加强与周边地区传染病疫情通报和合作。第五条 (政府职责)

市和区人民政府根据传染病防治规划,建设和完善传染病防治服务体系,建立健全传染病工作责任制,统筹协调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对有关部门承担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与考核。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级政府职责,将传染病预防、控制、监督工作的日常经费和项目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落实传染病病人治疗减免政策和紧急收治所需经费;对医疗机构承担政府指定的传染病防治任务,由同级财政给予专项补助。第六条 (部门职责)

市卫生计生部门主管本市传染病防治和监督管理工作。区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传染病防治和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食品药品监管、农业、林业、环境保护、水务、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公安、旅游、交通、铁路、民航、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与卫生计生部门之间定期通报疫情监测信息,及时通报突发疫情,***同做好传染病预防和控制工作。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工作)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本区域内的传染病监测、预警、流行病学调查、疫情管理和处置、病原微生物检验检测以及传染病防治工作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和健康教育等工作。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按照规定,承担传染病监测、传染病规范诊断治疗、病例发现与报告、疫情处置、医院感染管理、业务培训和健康教育等工作。第八条 (传染病调查员制度)

本市探索建立传染病调查员制度。传染病调查员一般由经卫生计生部门培训合格的专业医疗卫生人员担任。

传染病调查员承担传染病病例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查明传染来源,组织标本采集、消毒等疫情处置,提出传染病预防和控制建议,制作传染病疫情流行病学调查与处置情况报告等任务。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责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内传染病防治健康教育、疫情报告等工作,落实相应的传染病疫情控制处置措施。

任何个人应当协助、配合政府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组织开展传染病预防和控制工作,落实传染病主动申报和传染病自我健康管理,接受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避免造成传染病传播。第十条 (宣传教育)

卫生计生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传染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提倡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营造良好的传染病防治社会氛围。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传染病防治公益宣传。

第二章 预防第十一条 (传染病监测)

市卫生计生部门根据国家传染病防治规划与监测方案要求,结合本市传染病防治需要,制定本市传染病监测方案与工作计划,组织本市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实施传染病监测工作。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本市传染病监测方案与工作计划要求,组织开展传染病相关危险因素监测、传染病病例监测、标本采集与病原学检测以及传染病监测数据收集、分析与报告等传染病监测工作。

农业、林业、教育、食品药品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按照本市传染病监测方案要求和各自职责,在本系统内组织开展传染病监测相关工作。第十二条 (相关监测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传染病监测方案,开展传染病病例监测,标本采集、运送与检测,监测数据录入、收集与报告等工作。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重点场所,禽、畜、水产品养殖、运输、交易和加工场所以及其他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合开展标本采集和运送工作。

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应当实施因病缺勤缺课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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