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造價及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造價活動,包括建設工程造價的確定與控制,以及與之相關的合同管理、工期管理、造價咨詢等活動。
交通運輸、水利等專業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管理,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合法、誠實守信、厲行節約的原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具體工作由其所屬的工程造價主管機構負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建設工程造價的相關管理或者監督工作。
工程造價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發揮行業指導、服務和協調作用,接受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監督。
省工程造價主管機構具體負責下列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工作:
(壹)編制、修訂和管理省統壹工程計價依據;
(二)管理和發布建設工程造價信息;
(三)指導建設工程計價活動;
(四)調解建設工程造價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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