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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事業機構編制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加強全省事業機構編制的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暫行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事業機構,是指從事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生活各個領域服務,處於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企業活動之外,不具有國家行政管理職能,不以創造利潤和為國家積累資金為主要目的的全民所有制單位。第三條 事業機構的範圍包括:(壹)教育事業單位;(二)科研設計勘探事業單位;(三)衛生事業單位;(四)文化藝術、體育事業單位;(五)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電影事業單位;(六)農林水牧漁業、氣象事業單位;(七)社會福利城市公用和交通事業單位;(八)機關附屬事業單位;(九)公檢法司事業單位;(十)其它事業單位。第四條 事業機構編制管理的內容:單位名稱、性質、隸屬關系、級別建制、機構設置、職責範圍、編制數額、人員結構、領導職數、工資基金、經費來源等。第五條 各級編制部門是事業機構編制的職能管理部門。

各級計劃、組織、勞動、人事、財政、銀行、審計、監察等部門和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應密切配合編制部門做好事業單位編制的管理工作。第六條 各級編制部門管理事業機構編制的主要職責:

(壹)執行國家和本省有關事業機構編制管理的規定;

(二)制定和執行事業機構編制控制計劃;

(三)具體審核或審批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

(四)制定和落實事業單位編制定員標準和內部人員結構比例;

(五)檢查監督事業單位編制的執行情況;

(六)審核各事業單位的分月工資基金使用計劃。第二章 管理原則第七條 各級各類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工作,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實行“統壹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第八條 事業機構的設置、調整及人員編制的增長,應按照“精簡、統壹、效能、節約”的原則,並根據我省國民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的需要,以及地方人力、財力、物力的可能,分別輕重緩急,因事制宜,合理布局,逐步發展。第九條 各級各類事業單位應嚴格按照政事、企事分開的原則,根據單位的職能,確定性質、明確職責,使用編制,不得互相擠占或擅自轉移,也不得長期(半年以上)借調人員頂崗工作。第十條 鼓勵有條件的事業單位從事合法的經營活動和有償服務,在保證社會效益的前提下提高經濟效益,努力實現經費全部或部門自給,減輕國家財政負擔。工商、稅務,物價等部門應支持事業單位的正當經營活動,並加強管理。實行企業化管理和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必須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領取營業執照,並照章納稅。第十壹條 各類事業單位應視其業務範圍、服務對象、經費來源等不同特點,實行分類管理,推行計劃、結構、工資基金管理和編制包幹、經費包幹等辦法。第三章 審批程序第十二條 新建事業單位,須由主管機關組織計劃、財政、勞動、銀行等部門及有關專家對其地位、作用、職責任務、業務範圍、基建設施、經費來源、發展前景等進行可行性論證,並寫出專題論證報告,按規定的程序報批。第十三條 凡屬機構的增設、撤並、提高機構規格、更名或改變隸屬關系,調整人員編制等,要由業務主管部門寫出專題報告,報編制主管部門討論審定。其它單位或個人無權審批。第十四條 各級事業單位設置和調整,按下列權限審批:

(壹)省屬地級、副地級事業單位,由業務主管部門提出意見,經省編委審核後,報省委、省人民政府審批,其內設機構及人員編制由省編委審批;省直各部門所屬縣級事業單位及其人員編制由省編委審批;科級事業單位機構由省直各部門審批,人員編制報省編委審批。

(二)地(州、市)所屬副縣級以上事業單位,報省編委審批,其內設機構及人員編制由地(州、市)編委審批;科級事業單位及人員編制由地(州、市)編委審批。

(三)縣(市、區)所屬副科級以上事業單位,報地(州、市)編委審批;其內設機構(股級) 及人員編制由縣(市、區)編委審批。

(四)鄉鎮所屬事業單位及人員編制,由縣(市、區)編委審批。第十五條 各類院校的設置和調整,按下列權限審批:

(壹)省屬大專院校,由省教委提出意見,經省人民政府審核後,報國家教委審批,其內設機構由省教育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省編委審批;

(二)各類中等專業學校,由省業務主管部門或省轄市(州)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提出意見,報省計委、省教委和省編委***同審批;

(三)技工學校,由省業務主管部門或省轄市(州)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提出意見,報省勞動部門審批;

(四)中、小學,由同級教育部門審批。

各類院校的人員編制由同級編制部門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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