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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煙標識

禁煙標識的核心元素:

1.禁止吸煙符號:采用國際通用的禁止吸煙標識。

2.禁止吸煙警示語:“禁止吸煙(NO SMOKING)”或“本區域全面禁止吸煙 (Thisarea is smoke-free)”。

3.監督投訴電話:場所(單位)負責控煙工作部門必須設置本場所(單位)監督投訴電話。

4.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煙草制品警示語:“禁止向未成年人售煙(Notobacco sales to minors)”。

5.吸煙有害健康警示語:“吸煙危害健康(Smokingis harmful)”。

擴展資料

《西安市控制吸煙管理辦法》

第十壹條 室內公***場所、公***交通工具及下列公***場所的室外區域全面禁止吸煙:

(壹)托幼機構、兒童福利機構、中小學校、兒童公園、活動中心、教育培訓機構等以未成年人為主要活動人群的公***場所的室外區域;

(二)婦幼保健機構以及主要為孕婦和兒童提供醫療服務的醫療衛生機構的室外區域;

(三)體育、健身場館的室外觀眾坐席、賽場區域;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吸煙的室外場所。

在前款規定的禁止吸煙場所內,不得設置吸煙室或者吸煙區。禁止吸煙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可以根據需要,在禁煙區域周邊合適位置設置吸煙場所。

第十七條 控制吸煙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應當按照規定設置符合標準的控制吸煙標識。

控制吸煙標識應當大而清晰,至少應當包括禁止吸煙的圖形警示標識、違法吸煙的罰款數額、投訴舉報的電話號碼等內容。控制吸煙標識的制作標準由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統壹規定,並向社會公布。

鼓勵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自行制作符合規定的控制吸煙標識。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禁止吸煙的場所吸煙的,由控制吸煙監督管理部門對吸煙者給予警告,並處十元罰款。

第二十六條 控制吸煙場所經營者、管理者未履行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義務的,由控制吸煙監督管理部門對經營者、管理者處以五百元以上壹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對在禁止吸煙場所內吸煙,且不聽勸阻,擾亂正常的經營、工作秩序,或者阻礙有關部門依法執行職務,違反《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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