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職工代表占職工總數的5%至10%。代表的比例構成是:工人代表占50%;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占50%;男女職工代表占壹定比例。
職工代表每三年或五年改選壹次,與工會會員代表選舉同時進行,可以連選連任。
職工代表大會每年召開壹次,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職工代表出席。
法律依據:《職工代表大會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十七條 職工代表以科室、班組為單位,由職工直接選舉產生,凡是本院職工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職工代表由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工人代表構成,壹般占全院職工總數的10%-15%。其中,專業技術人員應占代表總數的50%以上,中層以上領導幹部不超過代表總數的25%,青年職工、女職工和民主黨派職工應占適當比例。
醫院黨、政、工、團主要負責人和醫院工會委員會委員壹般應為職工代表,但須按照規定的民主程序由職工選舉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