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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性法律文件和規範性文件(紅頭文件)的區別

規範性法律文件和規範性文件(紅頭文件)的區別如下:

1、權威性前者大於後者;

2、內容有效性也是前者大於後者,即後者必須在前者授權範圍和規定內容下進行規範。

規範性法律文件是指法律,即有立法權的機關發布,壹般指這些部門,全國人大及常委會,國務院及各部委,省級人大及常委會,省級政府,省及政府所在地的市及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全國十六個)這些機關是有立法權的,所以他們發布的壹些決定或決、命令叫規範性法律文件。

規範性文件壹般是指除了上述機關外沒有立法權的機關在發布的壹些命今,決定,決議等文件,有些像行政法中的抽象性行政行為。

規範性法律文件與非規範法律文件的區別:

1、由於法的規範性和壹般性,所以對法律文件,就應區分開規範性文件與非規範性文件;

2、規範性文件屬於法的範圍,如憲法、法律、法規等;

3、非規範性文件雖有法律效力,但並不屬於法的範圍,而只是適用壹定法律規範的產物,如委任令、營業執照、逮捕證等;

4、二者區分的標準就是如上所說的它的對象是壹般的人或事還是特定的人或事,它是反復適用的還是僅適用壹次的。

《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第十壹條 行政法規由國務院組織起草。國務院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確定行政法規由國務院的壹個部門或者幾個部門具體負責起草工作,也可以確定由國務院法制機構起草或者組織起草。

第二十七條 國務院法制機構應當根據國務院對行政法規草案的審議意見,對行政法規草案進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報請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布施行。

簽署公布行政法規的國務院令載明該行政法規的施行日期。

第二十八條 行政法規簽署公布後,及時在國務院公報和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以及在全國範圍內發行的報紙上刊載。國務院法制機構應當及時匯編出版行政法規的國家正式版本。

在國務院公報上刊登的行政法規文本為標準文本。

第二十九條 行政法規應當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後施行;但是,涉及國家安全、外匯匯率、貨幣政策的確定以及公布後不立即施行將有礙行政法規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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