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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區分項目負責人和項目管理者

項目負責人和項目管理者,以及項目經理,是項目管理中經常會遇到角色。如何區分項目負責人和項目管理者,這對於弄清楚項目中項目負責人和項目管理者的職責非常重要。明確何人為項目負責人和項目管理者,能夠更好做好項目管理和項目分工協調等工作。下面是壹些項目管理業內人士的壹些看法。

看法1:

項目負責人即項目主管(Project Executive), 其明顯特征是: Accountable for project.

針對此單壹項目而言,Project Executive 就是Project Sponsor,有時項目非常大,可能成為Programme

(項目群),包含許多相互關聯的單壹項目,這時候單壹項目的項目負責人就是項目總體負責人的授權SPONSOR,大型項目的總體負責人我們稱之為- SRO

(SENIOR RESPONSIBLE

OWNER)高層負責人,這時每壹個單壹項目的負責人將報告給SRO。這時候,項目的組織結構將超越單項目管理體系,而進入項目群管理體系,相對應的標準是:

在美國是PMI的PROGRAM MANAGMENT BOK,而處於世界領先地位的是英國商務部的MSP-管理成功的項目群方法論體系。

看法2:

針對看法2,有壹些項目管理業內人士做了補充。sponsor看起來應該是initiator,中國壹般叫做發起人的。這個很有意思,經常會見到把本意為贊助人的sponsor翻譯成發起人的。很多時候sponsor的確是initiator,不過也有不少時候是分開的。常見的情況是公司研發自己的產品,公司自己出資,自己發起項目,這個時候sponsor與initiator往往是相同的,而對於那些不是自己出資的情況則是分開的,比如風險投資者與創業者,這個風險投資者是sponsor,而那個負責創業理念執行的創業者則是那個創業項目的initiator,他對這個項目負責,但是他可以授權項目經理來管理這個項目。感覺有點跑題,不過這個對澄清項目負責人與項目經理的關系應該有幫助。另外提壹下,雖然有些時候有些地方會把大項目定義為項目集。不過現在常說的項目集本質上與項目規模沒有直接關系。所以建議最好不要用“有時項目非常大,可能成為Programme

(項目群)”的說法,否則容易引起誤解。

看法3:

項目管理者即項目經理(PM), 項目負責人即項目主管(SPONSOR), 項目主管指導項目,做項目決策; 而項目經理管理項目, RESPONSIBLE

FOR PROJECT, 負責執行。 項目經理向項目主管報告, 項目主管在項目的每壹階段對項目經理授權, 包括授權管理項目組成員。而超出授權範圍時,

項目經理通過例外報告程序請求額外資源和授權. 項目組成員負責交付項目 - DELIVERY OF PROJECT。 這三層管理 結構是項目組織的基本治理結構,

各個企業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進行適當的剪裁。

看法4:

項目負責人就是要對項目的結果承擔直接結果的人,管理人是對項目運作和進行管理的人。比如可能某個項目歸項目總監負責,而直接管理項目的是項目經理。

看過這些業內人士看法後,我覺得項目負責人和項目管理者,本來是有所區別的。但是,由於壹些公司或者項目實際情況有所不同,有時候容易出現項目負責人和項目管理者同為壹人的情況。所以,如何區分項目負責人和項目管理者,能夠更好弄清楚項目團隊主要負責人是誰,而項目計劃和實施主要執行人是誰,便於項目關系人和項目團隊成員尋找幫助。也能夠為項目管理者提供更為清晰管理職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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