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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務條例規定

《宗教事務條例》規定如下:

1、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國家統壹、民族團結、宗教和睦與社會穩定。

2、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等違法活動。

3、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在不同宗教之間、同壹宗教內部以及信教公民與不信教公民之間制造矛盾與沖突,不得宣揚、支持、資助宗教極端主義,不得利用宗教破壞民族團結、分裂國家和進行恐怖活動。

宗教的分類:

1、原始宗教

又稱部族宗教,太古時代之宗教及未開化社會之宗教,如自然崇拜、精靈崇拜、圖騰崇拜、巫覡教等。

2、國民宗教

又稱民族宗教,指行於部族、民族、國家等壹定地域內之宗教,如日本之神社神道、印度之印度教、以色列之猶太教等。多與所處地域之社會風俗、習慣、制度等有密切之關系,而未必有宗教開祖或依據之經典,如日本神道,並無特定之教,而系以原始宗教為基礎,根據國家組織而發展。

3、世界宗教

如佛教、基督教、伊斯蘭教等。此類型宗教多隨個人之自由意誌接受信仰,而順從組織內之信條、儀禮、戒律等。通常多由特定之開祖所創倡,並以開祖之行跡及教說為中心,形成該教之教理與經典。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宗教事務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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