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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欠薪罪立案標準是什麽

只有具備以下三個方面才構成惡意欠薪罪,因此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立案標準如下:

1、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也就是說當事人基本上有支付勞動報酬的能力但以各種理由拒絕支付;

2、數額較大,對於數額較大的具體定義還未明確規定,壹般根據相關的司法實踐來看,涉及數額為5000到10000的均可以被認定為數額較大;

3、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也就是經過政府機關幹涉但依然不支付的。

在遇到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報酬時,勞動者正確的做法是向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申請進行勞動仲裁,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勞動訴訟,通過法律途徑來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

在此,建議各位老板不要拖欠勞動者的工資,畢竟善待員工就是善待自己的事業。

惡意欠薪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主體要件:壹般主體,即企業和自然人。企業系指用人單位,包括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自然人包括用人單位以外的自然人。

2、主觀要件: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主觀上明知自己的”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這種不作為行為會產生勞動者不能及時實際得到勞動報酬的社會危害後果,卻希望或放任這種後果發生。

3、客體要件:雙重客體,既侵犯勞動者的財產權,又妨礙了正常的勞動用工關系,侵犯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4、客觀方面:在犯罪客觀要件方面,應既有危害行為又有危害結果,且兩者間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綜上所述,惡意欠薪罪立案標準為: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也就是說當事人基本上有支付勞動報酬的能力但以各種理由拒絕支付;數額較大,對於數額較大的具體定義還未明確規定,壹般根據相關的司法實踐來看,涉及數額為5000到10000的均可以被認定為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也就是經過政府機關幹涉但依然不支付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壹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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