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政府融資平臺是指城投公司退出不同的名單。
關於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的定義有很多,但總的來說差異不大,核心在於與地方政府的投融資關系,通常以官方發布的2010年的19號文、2010年的412號文和2013年的10號文為準。
在定義不斷變化的情況下,普遍采用廣義概念上理解的融資平臺,即融資平臺是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和機構等通過財政撥款或註入土地、股權等資產設立,承擔政府投資項目融資功能,並擁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
由於缺少官方對於地方融資平臺公司的界定,不同單位或機構對於劃分城投公司的標準不壹,大體上可以分為官方和機構兩種,官方標準並不對外,但銀保監會、中債和財政部都有融資平臺名單。
退出政府融資平臺的原因:
首先,滿足監管政策要求,剝離城投平臺的政府融資功能。自2014年新預算法和國發43號文以來,監管層開始全面推進城投平臺的政府融資職能剝離。而從已披露的城投主體“退平臺”公告來看,很多公告在首段提到了國發43號文等監管文件,響應政策的意圖明顯。
其次是滿足發債監管條件。發改委、證監會和銀行間均有限制銀監會融資平臺名單內企業發行債券的政策。若區域內有債券融資需求但沒有符合條件的“廣義城投平臺”,將現有城投主體“退平臺”成為合意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