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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帶走公司文檔,滴滴這名員工的N+1飛了

前幾天,有壹位網友咨詢了我壹個問題,我覺得這個問題值得我們來探討壹番。

該網友原話的意思是:

其實有這類想法的員工可真不是少數,別說員工了,很多中小公司面試還希望看看面試者上家寫的代碼!就筆者所知道的,不管是大廠還是小廠,員工離職帶走壹些代碼、ppt之類的情況壹直存在。

我們今天借滴滴的壹個案例來看看帶走公司的代碼、PPT等到底有沒有錯呢?在法律上會承擔什麽責任呢?

王x與北京滴滴支付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滴滴支付公司)、北京嘀嘀無限 科技 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嘀嘀無限公司)因勞動爭議壹案,均不服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向北京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該案現已審理終結。

插壹個題外話,該案件壹審不對外公開,但二審發生了奇跡,全部公開了!

王楠上訴事實與理由:

壹、 滴滴支付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1.王x使用滴滴支付公司發放的U盤進行工作,公司未對該U盤進行加密是公司的責任,且滴滴支付公司員工均有使用未經加密U盤或者個人U盤進行工作的事實。

2.即使該U盤認定系王x的私人物品,在工作期間王x使用,滴滴支付公司系統從未報警提示,滴滴支付公司並未因使用此U盤向王x本人提出異議。在2019年10月22日王x前往滴滴支付公司簽署協商解除協議時,使用U盤是為交接工作,當天滴滴支付公司並未提示系統報警,於2天後才說系統報警要求配合公司調查,顯屬滴滴支付公司存在故意。

3.王x並不存在《高壓線政策》。並未侵占、盜用公司資產,在離開滴滴支付公司後,並未從事與原工作相關的事項,U盤中的資料對我毫無意義,所以主觀上顯然不存在故意侵占或者盜用。將U盤交回後,滴滴支付公司已經將其中的文件進行了改動。

壹審法院因在視頻中陳述前後不壹致,就認定誠信存在問題,因誠信問題作為判決依據顯屬不妥。

二、關於加班工資壹節。

提交滴滴支付公司系統截圖及釘釘截圖,數據均系滴滴支付公司系統顯示,證據不存在虛假問題。加班要提交申請並獲批,顯屬滴滴支付公司對加班條款的自我解釋,加班應當以具體工作時間,工作打卡記錄為準,不能以獲得批準為前提,加班是自然行為,申請不是加班的必要條件。滴滴支付公司員工普遍存在加班不申請的情況,加班提交申請顯然違背所有工作的正常程序。

滴滴支付不同意王x的上訴請求及理由:

王x在2019年10月22日存在重大違規行為,用個人U盤拷貝了滴滴支付公司數據,嚴重違反了與滴滴支付公司簽署的勞動合同、保密協議、員工手冊、高壓線政策的規定,滴滴支付公司依法解除王楠的勞動合同。

U盤是王x個人私用的U盤,並非辦公設備。王x作為滴滴支付公司員工,不得占有、使用。在滴滴支付公司員工手冊、高壓線政策中也進行了明確約定。只要王x存在違規拷貝的行為,滴滴支付公司有權解除與王x的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王x對於滴滴支付公司的規定是知情的,滴滴支付公司在相關協議和郵件中向王x告知了規章制度的學習和簽收地址,王x有條件去學習規章制度,違反的話就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王x的行為嚴重違反了滴滴支付公司規章制度的規定。滴滴支付公司對保密和信息安全進行嚴格的規定,不允許有任何的例外。滴滴支付公司對信息安全泄密行為是無法容忍的。

雙方勞動合同中寫明,加班需要個人提起審批,滴滴支付公司實行加班審批制度,個人主動加班未審批不屬於加班行為。王x加班證據的來源真實性無法確認,即便是真實的證據,也不屬於滴滴支付公司安排的加班行為,屬於王x對工作進行的溝通,不認可王x的加班行為,不應當支付加班工資。

法院認定事實:

滴滴支付公司變更前的名稱為北京壹九付支付 科技 有限公司。王x於2018年3月6日入職嘀嘀無限公司,2018年12月1日,經王x、嘀嘀無限公司及滴滴支付公司協商壹致,將其勞動關系自嘀嘀無限公司轉移至滴滴支付公司。

2019年10月22日,滴滴支付公司向王楠出具了《勞動合同協商解除協議》,該協議載明:“·· ·甲方為滴滴支付公司、乙方為王x···雙方於2019年11月30日解除勞動關系···公司向王x支付經濟補償金92874元···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王x於2019年10月22日在該協議乙方簽字確認處簽字,滴滴支付公司未在簽字確認處簽章。

2019年10月22日,王x使用帶有滴滴支付公司LOGO的U盤自其工作電腦中拷貝相應資料。滴滴支付公司於2019年11月7日向王x出具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內容載明“王x:···我們現在很遺憾地通知您,因您在:離職期間私自將公司涉及商業秘密的大量文件資料轉移到個人U盤。公司決定解除與您的勞動合同,解除日為2019年11月7日,公司期權予以收回(如有)。您的工資及福利待遇也結算至解除日,您的未休法定年假0天、福利年假0天。”《解除勞動合同》未顯示王x的簽收信息。

王x主張滴滴支付公司在2019年11月7日沒有事實依據的情況下單方違法解除其勞動合同並不給予任何經濟補償,據此要求滴滴支付公司支付王x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滴滴支付公司部門HR無正當理由給王楠打低績效,誘導王x簽署協商解除勞動關系協議。2019年10月22日,王x簽署協商解除勞動關系協議後使用公司U盤拷貝資料,10月23日王x還與滴滴支付公司HR張某溝通部門更換事宜。

10月24日HR才通知王x要求其配合公司調查使用U盤拷貝資料行為。拷貝資料時間、系統報警時間及調查時間相隔三天,事件時間不具備連續性,滴滴支付公司沒有第壹時間調查拷貝時間。10月25日其交還公司發放U盤,並且滴滴支付公司已經收回王x工作電腦,因溝通中個人安全受到威脅後報警,民警到現場調解並明確指出滴滴支付公司不得扣押任何員工及員工私人物品,不得發生沖突損壞財物,證明U盤為滴滴支付公司發放,王x持滴滴支付公司U盤拷貝資料並未違反兩家公司保密協議。

為此王x提交了如下證據予以證明:

1.對話錄音,為王x與滴滴支付公司劉某、高某1、高某2等人的錄音,內容顯示王x與談話對方就績效考核結果、王x離職事宜進行了溝通;

2.王x與人力資源部高某1、張某的D-chat截圖,內容顯示雙方就王x變更工作崗位、簽署協議事宜進行了溝通;

3.派出所接報案回執,內容顯示上地派出所於2019年11月9日向王x出具了接報案回執;

4.王x與人力資源部張某於2019年10月24日的D-chat截圖,內容顯示有如下對話:

張某:如電話溝通,因公司系統預警妳有從工作電腦上拷貝文件的行為,現在離職流程已被相關部門叫停。請於明天(10月25日)10:30攜帶當時拷貝的移動設備到數字山谷1號樓(滴滴大廈)4層,配合設備檢測,在此之前請不要做任何操作。

王x:可以,那我這邊不離職了,配合公司設備檢測。不同意與公司協商主動離職,把所有事情解釋清楚···;

5.王x與張某於2029年10月28日的D-chat記錄顯示有如下對話:

王x:張某,妳好,我確認下11月30日之前我是否到公司,電腦已經被收走了,公司發放的U盤也被收走了,我是否需要到公司上班?之前員工關懷的同事說不用去公司,等結果,請確認下,謝謝。

張某:王x,妳好!請妳還是正常遞交年假,完成年假清理。如需要妳返回公司,公司會電話/D-chat通知妳。謝謝!

王x:張某,妳好!我已簽署協商離職協議,正如之前溝通,11月30日是我辦理離職日期,公司按照協議賠償,年假我會在此之前按照協議約定清理。我已經配合公司調查反饋,且在現場跟高某1和HR關懷組確認過電腦和公司U盤已交到公司,目前不用到公司上班,如有問題可以與高某1確認,如需我再返回公司,請及時通知,謝謝,簽署的賠償協議流程請妳協調,如有變動請及時通知···;

6.王x與劉某某的D-chat記錄顯示:

“劉某某:您好,您的線上離職審批已完成,還需要在最後工作日下午(2點-6點)至員工服務大廳辦理線下離職手續(提交工卡、電腦及其他資產、核實安全信息等)。若未按時完成離職手續辦理,將會影響您的工資發放。若您已在最後工作日前離開公司,不方便現場辦理,請發送郵件給XXX郵箱請求辦理協助離職手續,謝謝。員工服務大廳聯系方式:XXX北京市海澱區東北旺路8號院尚東·數字山谷滴滴大廈B1號樓2層[員工服務大廳-EEC]。

王x:妳好,我的最後離職時間是幾月幾號?與公司協商離職的協議什麽時候返還給我。劉某某:抱歉哈,您的離職日還沒到,等待後續通知就行。”另顯示雙方就王x工卡問題進行過溝通;

7.王x與蔡某的錄音,內容顯示雙方就王x績效評分、休年假以及使用U盤拷貝文件事宜進行了溝通;

8.王x與堅銳、黃某某、劉某1、張某、葛某的錄音,內容顯示各方就王x使用U盤拷貝數據是否違反了員工手冊規定發生了爭執;

9.滴滴支付公司、嘀嘀無限公司與王x分別簽署的《保密、知識產權歸屬、反商業賄賂及禁止招攬協議書》

滴滴支付公司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認可,但主張公司不存在誘導逼迫王x離職的行為,只能證明雙方存在溝通和接洽,最終沒有達成壹致。

為此滴滴支付公司提交了如下證據予以證明:

1.王x與嘀嘀無限公司、滴滴支付公司簽署的勞動合同書

2.《誠信&廉潔自律協議書》

3.王x與滴滴支付公司、嘀嘀無限公司簽署的《保密、知識產權歸屬、反商業賄賂及禁止招攬協議書》

4.員工確認函

5.公司主要制度公示及簽收公告、

6.員工系統截圖

7.王xIT資產出庫單,內容系王x領用的IT資產品牌型號、數量等;

8.王x與風控合規部談話錄像。 內容顯示:

王x與滴滴支付公司白某某、葛某、吳某、高某1、劉某2等的談話內容,內容顯示各方就王x使用U盤拷貝文件資料事宜進行了溝通、爭執,在長達三個多小時的對話中,最初王x告知白某某其拷貝後將U盤放在工位的抽屜未帶出公司,十點左右從抽屜拿給公司。後葛某對U盤的修改時間提出質疑“我想問壹下,如果U盤沒有帶出,為什麽修改時間是昨天下午11點或10點43分?”,緊接著對王x是否將U盤帶出公司提出質疑後,王x才承認其頭壹天將U盤帶回家。

而且在錄像中,白某某、葛某、劉某2與王x還有如下幾段對話:

白某某:“所以我們會問您,同學為什麽您把這麽大量的文檔,包括這麽多手機號,總***有近1000條。本身這幾年,對於咱們互聯網行業,用戶的個人隱私和整體的商業秘密,監測的是比較嚴格的,包括咱們公司自己本身的監管。然後我們也在對於員工的要求上,無論是出於交接,還是出於自己的學習,拷貝了這麽多、大量的數據,其實是不符合公司對於工作流程的規定的。如果您想學習,或者想做其他事情,如果不拷貝C4級的數據,是不會進行預警的。您畢竟也是做產品的,您很了解這個事情”。

王x答復“嗯”;

白某某:“是這樣的同學,這個表單上是我們系統預警到的文件名稱。雖然有二十多頁,但您大概看壹下,就是這個裏面,講實話我們也考慮到您工作的行業和本身的文件內容,那麽有壹部分我們打開看了是包含咱們這些信息級數據的。所以昨天晚上緊急地把您叫回來了。”

王x:“沒問題”;

白某某:“我們本身流程也是這樣的,優先把C4、C3的數據刪除,關於壹些名稱不太確認的,需要打開看。如果是您個人的就會保留,這個沒問題”。

葛某:“這個也是C4級的,這是···”。

王x:“這個我沒有拷貝啊”。

葛某邊展示電腦邊說:“不是,這在妳U盤裏的。在妳U盤裏的。”

王x:“啊?是嗎?”

葛某:“是妳U盤裏的”。

王x:“那妳可以刪除啊”;

白某某:“您當時是想做壹個文件的備份是嗎?”

王x答復“不是文件備份,是我個人的資料,學習還有工作的這個資料,就是產品設計的”。

白某某:“所以您當時沒有意識到我拷貝了部分公司相對來說比較保密的數據”。

王x答復“對。像其他什麽司機的這些數據,我是從來都沒有拷貝的···”。

王x:“我是不會動這個C4級的數據的。司機的數據我也沒有拷貝的,這個事我很清楚。”

白某某:“妳1000多份文件都在這邊,唯獨少了幾份。這個完全不是說技術上我們不能看到的”。

王x:“妳們可以查呀,我就是沒有拷貝,我很清楚這些數據不能拷貝的。我拷貝的全都是我自己學習的壹些產品的資料呀,那這些文件也都在呀。司機數據是運營活動的時候獲得了,我就下載看了壹下也沒有外傳啊。”

白某某:“那您昨晚是對U盤做了操作了是嗎?”

王x:“我昨晚是查看了資料了”;

王x:“對所以我從工作到現在我沒有拷貝過公司的資料,只有在HR跟我談離職的時候我才拷貝了自己的產品設計,我不知道我自己的產品設計是屬於公司的資產,這個我覺得我···”。

劉某2:“這涉及到公司的數據,這不僅僅是文檔的問題。妳看都是公司的機密數據啊,對吧。單量,這是公司最在意的東西了,還有人員的名冊單啊之類的”。

王x:“像運營啊、支付的這些數據,在培訓的時候發給大家的。這也不是我單獨要拷貝的”。

劉某2:“這也是發給公司內部人員的”。

王x:“那我也是公司內部人員啊”。

劉某2:“對,但是妳帶走,這個動作是不可以的,對吧?妳放在公司的電腦上沒有問題。然後拷貝到第三方,不管是線上的,還是線下的,這都是絕對不允許的”;

9.情況說明,內容顯示王楠手寫其身份證號、崗位名稱、主要工作內容等信息,事實經過顯示:“

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關於勞動合同解除壹節。雙方爭議焦點在於滴滴支付公司的解除行為是否合法。

首先,從制度依據看,壹方面滴滴支付公司規章制度對個人使用U盤拷貝資料進行了規定,另壹方面滴滴支付公司及關聯公司作為網約車行業和支付行業的企業,根據行業監管要求,負有極高的保密義務和信息安全保護責任,故相關工作人員亦應嚴格遵守保密和信息安全的相關規章制度。

其次,從事實依據看,王x親手所寫的情況說明載明了王x於2019年10月22日使用公司活動發放的紀念U盤拷貝了其工作電腦桌面的文件。王x主張使用滴滴支付公司發放的U盤進行工作,滴滴支付公司未對該U盤進行加密是滴滴支付公司的責任,且公司員工均有使用未經加密U盤或者個人U盤進行工作的事實,即使該U盤認定系王楠的私人物品,王x在工作期間使用,滴滴支付公司系統從未報警提示,滴滴支付公司並未因使用此U盤向王x本人提出異議。對此本院認為,王x簽收了滴滴支付公司的規章制度,其應當知曉不得拷貝公司數據的相關規定,且通過王x與風控合規部談話錄像內容顯示其了解不能拷貝C4級的數據,滴滴支付公司員工表示不拷貝C4級的數據,系統不會進行預警。因此王x的上述理由均不能成立。

關於U盤拷貝的具體數據,王x雖不認可司法鑒定意見書,並主張其交回U盤後滴滴支付公司對文件進行了改動,但其不申請鑒定,亦知曉不申請鑒定的相應法律後果,再結合王x與風控合規部談話錄像,在王x未提出相反的證據予以反駁的情況下,法院對滴滴支付公司所持的王x拷貝過鑒定意見書中數據的主張予以采信,其中很多數據並非王x所稱的其個人資料。

綜上,王x使用個人設備拷貝公司數據的行為已經違反了滴滴支付公司的相關規章制度,滴滴支付公司據此與王x解除勞動合同並無不當,王x要求滴滴支付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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