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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出租汽車客運管理辦法的第三章 經營服務

第十六條 出租汽車客運服務實行揚手招車、電話預約、網上預訂和站點租乘等方式。

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者及駕駛員,應為乘客提供方便、及時、準點、安全、文明的服務,對老、弱、病、殘、孕以及急需搶救的人員優先供車。

第十七條 出租汽車空駛待租的,應顯示空車待租標誌,白天亮牌,夜間亮燈,載客後應倒下空車標誌。

第十八條 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者及駕駛員,應執行物價部門制定和調整的客運價格,按規定使用當地稅務部門會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印制的車費發票。

出租汽車客運價格的制定和調整,應征求消費者、經營者和駕駛員的意見。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定價、改變收費方法或印制票據。

第十九條 計價器應按規定進行周期檢定,不得破壞計價器的準確度。

計價器的標準和更換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運管機構應會同公安、建設等部門在當地商業中心、居住區和城市禁停路段,根據方便乘客的原則和道路條件,設置有明顯標誌的出租汽車上、下乘客臨時停靠點。

為方便乘客,出租汽車在運營過程中,可以在城市非禁停路段及禁停路段的臨時停靠點即停即走,上、下乘客。

第二十壹條 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者應遵守以下規定:

(壹)守法經營,依法繳納稅費,按規定辦理有關保險手續;

(二)制定服務規範和車輛檢修、安全行車、治安防範、投訴處理制度,加強對駕駛員的管理和職業道德教育;

(三)按規定項目和標準收取有關費用,實行公開收費;

(四)及時處理駕駛員、乘客的投訴。

第二十二條 出租汽車駕駛員應遵守下列規定:

(壹)遵守交通規則和服務規範;

(二)隨車攜帶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道路運輸證以及從業證和交通規費繳訖憑證;

(三)不得故意繞道行駛,載客途中無正當理由不得終止服務,未經乘客同意不得另載他人;

(四)按規定使用計價器並出具合法有效的車費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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