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衛生部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衛生行政許可申報受理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以下簡稱涉水產品)是指依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立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第412號令)及《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由衛生部許可的國產和進口涉水產品。
第三條涉水產品的申報受理應當嚴格按照衛生部《健康相關產品衛生行政許可程序》的規定進行。
第四條申報材料的壹般要求:
(壹)首次申報涉水產品許可的,提供原件1份、復印件4份;復印件應當清晰並與原件壹致;
(二)申請延續、變更、補發批件、補正資料的,提供原件1份;
(三)除檢驗報告及官方證明文件外,申報材料原件應逐頁加蓋申報單位公章或蓋騎縫章;
(四)使用A4規格紙張打印,使用明顯區分標誌,按規定順序排列,並裝訂成冊;
(五)使用中國法定計量單位;
(六)申報內容應完整、清楚,同壹項目的填寫應當壹致;
(七)所有外文(國外地址除外)均應譯為規範的中文,並將譯文附在相應的外文資料前。